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2020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规范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45号)、《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16〕18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6〕108号)以及《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静财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旨在通过发挥市场作用,引入更多有资质、有能力、服务专业规范的社会组织在政府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一定社会化的支撑和补充,让更多组织在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作用,也让更多群众能享受更多专业、优质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服务需求,围绕需求设计项目。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性、公益性、专业性、辅助性”的服务供给。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避免重复保障、叠加购买,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二)权责明晰原则。厘清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接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稳步协调推进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公开择优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和信息公开机制,通过规范化流程确定承接主体,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更加合理、透明、有效。
(四)注重绩效原则。绩效以受益公众的感受为基准,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本,注重全过程监管和评估,项目结项和立项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不断提升项目质量和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服务的供给效果。
(五)归口管理原则。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由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联合会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审小组)统筹管理。各委办局、各街镇应确定专门的科室和领导负责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全过程跟踪管理购买服务项目的执行。
第四条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由区联审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成员由静安区地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区办”)、静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静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编办”)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区联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区办。
第五条 区联审小组负责全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立项评审、推进指导和绩效监管工作。其中,区地区办负责对全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进行牵头抓总和指导监督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进行资金安排和采购监督等;区发改委结合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立项评审进行政策指导和承接社会组织信用审核工作予以指导;区民政局负责对民生服务与需求对接的合理性、项目成本核算提供指导以及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格予以认定等;区委编办负责对政府职能转移事项进行审核等(其他未尽事项另行发文)。
第二章 购买、承接主体及服务内容
第六条 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有相应资质证明);
(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违约行为,连续2年年检合格(成立年限不满的除外),信用状况良好;
(七)承接购买的服务内容符合其业务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应体现公共性、公益性和专业性,主要围绕以下重点领域:
(一)民生保障领域,主要回应困难、弱势群体的急难愁盼需求,以及围绕为老、为小等民生需求和呼声较高的需求。
(二)社会治理领域,主要针对社会治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及痛点问题。
(三)专业服务领域,主要是围绕公共服务需求中涉及专业性技术较强或服务要求较高,政府无法提供的事项。
(四)其他领域,其他有相关依据或规定的购买事项。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科学立项、严格把关,以下事项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组织、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
(三)一般常规性单项活动、会议组织,调研类、基层党建类项目;
(四)委托事项的基本要件或其他相关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五)已有政策或财政资金给予保障的项目;
(六)已安排社工等政府辅助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
(七)其他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立项申报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和区地区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申报要求,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对下一年度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需求进行遴选,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合理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聚焦民意、服务民需、科学合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区联审小组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发布实施目录、立项参考标准及评审口径,由购买主体对立项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项目要素的完整性、项目目标的可检测性和可达性、预算的合理性、规范性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报部门党(工)委(组)会议审议确定后,按要求填写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立项申报表,并按照项目立项的优先顺序填写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申报项目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区联审小组办公室(区地区办)。同时,根据区财政局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区地区办汇总各购买主体提出的项目申请后,提交区联审小组评审。区联审小组重点对项目的充分性、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评审意见,并及时向各购买主体反馈。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进行经费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根据区联审小组意见,对确定的项目立项申请予以进一步完善及确认,并根据立项方案,遴选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项目采购做好准备。
第四章 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采购。
(一)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各采购单位根据《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委托区采购中心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定向购买。
1、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定向购买。购买主体通过答辩会的形式对承接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特别注重承接能力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提出购买主体的意见建议归档留存。
2、标的金额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20万元以下的新增项目,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参与竞争的社会组织不少于3家。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流程完成采购程序后,需上报购买主体所属部门党(工)委(组)会议审议确认,经同意后方可与承接主体签订《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附件2),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价格等、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六条 应严格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必须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强化方案指导、项目落地、中期检查、过程评估、结项管理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监管缺位。购买主体应督促承接主体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提交《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财务收支季报表》(附件5)、《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计划进度季报标》(附件6)、《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中期报告》(附件7)和《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结项报告》(附件8)等。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严格履约,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对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财经制度和规定,建立购买服务台账,主动接受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项目执行中出现内容变更、经费使用调整的,应提前向购买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接主体应注重过程中相关文字、照片等资料的留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有计划开展中期评估、结项评估及项目资金审计。服务项目的评估和项目资金审计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按照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组织自身运行情况、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受益对象的总体反响以及项目预期的社会效益、对接需求的契合度和满意度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中期,购买主体可通过评审会、座谈会、查看台账、现场走访、问询等形式开展中期评估,重点关注项目运作情况、服务效果、满意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出具中期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中期评估意见指导项目后续开展,并提出中期款项拨付意见。承接主体针对购买主体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完善项目进度和执行计划,确保下阶段服务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结项前须完成结项评估和资金审计。资金审计由购买主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完成结项评估,项目评估小组由财审专家、社会组织领域专家、购买主体等组成。项目评估围绕确定的《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评估指标》(附件9)展开,对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总结归纳,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形成《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评估报告》(附件10)。
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根据区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估、资金审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依据报告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后续拨款意见,经部门党(工)委(组)会议研究通过,明确措施并督促落实,根据实际整改情况,再决定尾款拨付。项目结项后,汇总项目评估结果报区地区办、区财政局绩效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区联审小组根据每年度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承接主体存在社会效益差、资料造假、账目混乱等问题,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时整改、通报批评、或录入《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方不规范行为记录名单》(即“黑名单”),记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3年内不得参与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对未有效执行主体责任的购买主体将书面提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酌情减少或取消部门项目。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区联审小组将各部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中。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将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审计结果作为后年度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立项、预算安排、承接主体选择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项目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其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接后年度服务项目的资格;对于项目评估为合格的,在选择后年度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时应慎重考量;对于项目评估为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对项目进行综合研判,对不合格的承接主体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于资金投入与服务产出不匹配、服务对象受益度不高、需求度减弱、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设计不合理的项目,购买主体应严格控制,及时调整下年度立项申请。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发布机制,相关信息通过“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公共管理平台”、“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上海静安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网”等平台及时发布,涉及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同时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动态管理,推进静安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板块的数据录入、分析和综合运用,同时深化完善区优秀公益创投项目向购买服务项目有效转化的机制。
第三十条 坚持信息公开,对于项目评估结果、资金审计结果、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应在财政预算编制期内完成集中立项审批。在预算编制期外,购买主体确因工作需要拟新增或调整项目,应报区地区办立项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区财政局并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按照谁购买、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于区级部门下拨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应归口负责项目的审核,并统一报区地区办备案。各购买主体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地区办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上海市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
附件3.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服务方案
附件4.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答辩会方案
附件5.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收支季报表
附件6.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计划季度进度表
附件7.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中期报告
附件8.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结项报告
附件9.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评估指标
附件10.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评估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地区工作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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