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静安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静教计〔2016〕15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学校行政事业性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中、小、幼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一般高中: 900元 批准文号:沪价行〔2000〕119号
区重点高中:1200元 批准文号:沪价行〔2000〕119号
市重点高中:1500元 批准文号:沪价行〔2000〕119号
寄宿制高中:2000元 批准文号:沪价行〔2000〕119号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标准收费
外籍学生学费按照闸价管〔2008〕2号文执行
(二)高中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一类条件:360元 批准文号:沪教委财〔1998〕11号
空调费: 200元 批准文号:沪教委财〔1998〕11号
热水洗澡: 40元 批准文号:沪教委财〔1998〕11号
(三)高中考试费( 高三学生)
高考报名费25元/人 批准文号:沪价费〔2002〕8号
高考考试费26元/科 批准文号:沪价费〔2006〕5号
(四)外籍学生就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3000元 批准文号:沪教委财〔2007〕8号
中学:6000元 批准文号:沪教委财〔2007〕8号
大宁国际小学境外班学费:28000元
批准文号:闸价管〔2007〕9号
(五)职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国家级重点职校一般专业 不超过1500 元
批准文号:沪价费〔2002〕34号
国家级重点职校艺术专业 不超过4000元
批准文号:沪价费〔2002〕34号
(六)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日制)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月)
市级示范园:700元 批准文号:沪价费〔2012〕009号
一级园: 225元 批准文号:沪价费〔2012〕009号
二级园: 175元 批准文号:沪价费〔2012〕009号
外籍儿童(随班就读、全日制):1300元
批准文号:沪价费〔2012〕009号
幼儿国际班保育教育费:6500元
批准文号:沪价费〔2012〕009号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规定,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七)民办学校收费(每生每学期)
民办学校学费民办学校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若期间调整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沪府发〔2016〕35号)规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由国家财政补助小学学生每生每年650元,初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补助生均经费200元。前述费用,应在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中扣除,并在收费公示中,作出书面表述。
二、代办服务性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代办收费原则:
1.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和非盈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高中、职校课本和作业本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
3.高中、职校、初中、小学、幼儿园课外教育活动费由学校教育经费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民办中小学除外)
4.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代办服务性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参考目录
1.高中及职校阶段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原则 | 备注 |
一、教学类 | |||
课本和作业本费 | 元/每生每学期 | 多退少不补 | 沪价费〔2015〕13号 |
国防教育费(指餐费) | 元/每生每次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学农费(指餐费) | 元/每生每天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社会实践费用(指餐费) | 元/每生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二、代收类 |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100元/每生每学年 | 学生自愿 | 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
招考资料费 | 元/每生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高校招生体检费 | 元/每生 | 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三、生活类 | |||
校服费 | 元/每生每套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餐费 | 元/每生每餐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校车费 | 元/每生每月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住宿学生生活用品费(新生入学时收取) | 元/每生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1)上述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逸夫职校参照执行,同时在备案表中增加社会实践美术写生项目;职校技能考试、证书费项目,按成本收费,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2)各年级开展的国防教育、民防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将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可作相应调整;
2.小学、初中教育阶段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原则 | 备注 |
校服费 | 元/每生每套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100元/每生每学年 | 学生自愿 | 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
餐费 | 元/每生每餐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3.学前教育阶段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原则 | 备注 |
一、保育类 | |||
餐费 | 元/每生每餐 | 幼儿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点心费 | 元/每生每餐 | 幼儿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延时服务费 | 元/每生每次 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 元/每生每天 (餐费、点心费另收) | 幼儿自愿,据实结算 | 沪价费〔2015〕13号 |
二、其他类 |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100元/每生每学年 | 学生自愿 | 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
幼儿园年度体检项目清单
项目 | 内容 |
问诊 | 既往病史(先天性心脏病、癫痫、高热惊厥、哮喘、过敏史等),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明显不适症状 |
体格检查 | 内科检查项目(心、肺、肝、脾、血压)、眼科检查项目(裸眼远视力、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口腔检查(牙齿、牙周)、外科检查项目(头、颈、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形态指标(身高、体重)等 |
血常规 | 血红蛋白、淋巴分型 |
尿常规 | 外观、酸碱度、蛋白定性、镜检 |
幼儿园年度体检项目费用,每生每年不超过20元,由区财政资金支付。
(三)统一备案收取代办服务性费用的操作程序
1.每年区教育局制订出下一学年学校应备案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参考目录。
2.学校将参考目录告知家长委员会讨论,确定本校应代办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区教育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1、附件2)制成表格,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公示,二份报局计财科,其中一份区教育局备案,一份区物价局备案。代办服务性支出程序详见附件3。
3.学校调整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先告知学生家长,经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材料。代办服务性收费调价流程详见附件4、附件5。
4.经备案公示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除课本和作业本费外,实际收费时还需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根据家长回执意愿,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并实行即时收取,即时结清,多退少不补。
5.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代办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
6.民办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区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同意后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与非营利原则,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四)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65号)文件精神,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平安保险以及教育报刊订购不再列入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鉴于上述服务项目在保障中小幼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本着为学生服务的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得使用教育收费票据、不得加收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也不承担退赔、理赔责任。
三、列入学校公用经费或专款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根据落实区府实事项目的要求,今年将幼儿园部分收费项目列入区财政资金统一支付范围。免收幼儿园、中小学校课外教育活动费。课外教育活动费每学期以幼儿园生均100元、小学生均200元、初中生均250元,高中生均320元的标准,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下达学校,用于学生参加科技、体育、艺术活动及春秋游、参观考察、学农、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等活动。学校必须制订计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学生,不得以任何项目或形式挪用、挤占此项经费。
(二)补贴学生校园意外保险30元/学年/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80元/学年/生,由财政教育经费安排,列入学校预算下达,专款专用。
(三)学校应坚持学生在校用餐自愿的原则,认真做好对承办学校食堂的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建立学校餐饮服务准入和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加强对伙食价格、质量、卫生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学生食堂的水电煤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实行公益性补贴,对学生食堂场地、设备实行“零租赁”,但其补贴额必须全额用于学生,切实降低学生就餐成本。必要时由行政执法部门,对承办学校食堂的企业进行学生伙食成本审计。学校自办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教工与学生就餐成本应单独核算,严禁教工用餐费用分摊到学生用餐成本中。
(四)义务教育阶段“课本和作业本费”按小学170元/学期、初中210元/学期的标准,列入预算,实行学年内二个学期平均总量控制,其课本费占90%,簿本费不超过10%,即小学为学生选订的教材总价不得超过153元/学期,其中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和资料控制在130元之内,拓展和研究型教材控制在23元之内,作业本费不超过17元;初中为学生选订的教材总价不得超过189元/学期,其中基础型课程用书和资料控制在161元之内,拓展和研究型教材控制在28元之内,作业本费不超过21元。若按规定范围选用并预订的教科书和作业本的实际费用超出上述标准的,则超出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支付。
教科书的订购必须是市教委每学期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课程教材和学生用的教学资料,包括《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寒假生活》、《暑假生活》、《各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及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教材。学校不得用公用经费为学生订购目录及预订单外的任何教辅材料。
积极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小学3-5年级、初中6-9年级的体育与健身学科及小学、初中美术、音乐和劳动技术学科试行循环教材。
(五)初三升学考试相关招生资料、体检费列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六)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含综合高中),按《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2009〕77号》)文件精神,其费用由教育经费安排支付,相关考试资料列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七)高三学生部分高考资料(如高考上海卷考试手册、三年高考分数线、高考指南、专业目录、2B铅笔等),列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四、帮困助学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据实予以免除。
2.伙食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三)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费: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相应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一般高中1800元/年、区县重点高中2400元/年、市重点高中3000元/年、高级寄宿制高中4000元/年);民办高中按高级寄宿制高中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4000元/年)。
2.免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免收课本和作业本费后,实际支出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3.国家助学金: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四)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政策
1.免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
2.免书薄费:根据每人每学年免除课本和作业本费400元至600元
3.国家助学金: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五、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根据《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
(一)学前教育阶段
免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执行,寄宿生的早餐、午餐和晚餐费全部免除。
2.免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高中阶段
1.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执行。
2.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公办与民办特殊和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综合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执行。
同时,对上述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寄宿制特教学生免住宿费,其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说明事项
普通高中寄宿制特教学生免住宿费360元/学期、空调费200元/学期、热水洗澡费40元/学期。
六、学校和个人不准行为
1.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宣传动员和组织定购、办理各类教辅材料;
2.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宣传动员和组织定购、办理各类物品;
3.不得强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考察活动;
4.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接受委托收费;
5.不得帮助或接受社会上各类文化补习班进入学校宣传和办班;
6.不得有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对中小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
7.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收费办班补课;
8.不得做出任何违反规定引起社会不满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9.与学生收费有关的劳务费、管理费需全额让利或按实退回学生,不得用于教师福利或其他方面。
七、学校收费公示内容
1.经物价局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方式;
2.送教育局备案的代办服务性项目及标准;
3.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就学的各项减免政策;
4.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校长承诺书
5.教育局和本单位受理咨询、举报的电话号码、联系人,及区物价局诚信收费网址、投诉电话。
6.学校收费未经公示不得收取。
学校必须由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工作,其公示表式必须采用区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表中收费项目应与本校实际收费的项目一致(非本校收费项目不必公示)。学校收费公示栏必须设在学校醒目处,收费公示内容须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好社会的查询、监督。
附件:1.教育收费一览表
2.代办服务性项目收费备案表
3.代办服务性项目支出程序
4.代办服务性项目收费调价流程图
5.《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备案申请单》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16年6月30日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