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食安办〔2021〕5号)等文件要求,静安区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逐项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对辖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自评和跟踪评价。经自查自评,2023年全区严格按照创建要求开展了各项工作,党政同责落实到位,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静安区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坚持以“四个最严”为标准,对标对表创建要求,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形成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切实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各项指标。
为了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促进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本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自评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28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信函、电话、邮件等形式向静安区食药安办反映,反映的问题内容(可附图片)要求真实,并留有具体联系方式。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通讯地址: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邮编:200072
电话:021-56657070-214
邮箱:jashipinjianguan@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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