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文化和旅游企业:
为切实做好本区文化和旅游安全工作,完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要求,结合本单位真实工作情况,现将《静安区处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1日
静安区处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3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各类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文化和旅游公共秩序,保障城区安全运行,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静安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到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由注册在本区的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务及非包价旅游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组团赴外省市、港澳台、国外旅游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本区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可参考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以保障广大游客、观众、文旅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员的损害,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区级人民政府(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高效、依法规范。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有效快速应对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应急装备和科学技术,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4)畅通联络、共享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信畅通,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宣传部报告,并确保与相关区委办局的密切沟通与联系。
2 分类分级
2.1 分类
本预案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各类涉文旅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大型文化旅游设施设备事故,缆车、索道、滑道事故,拥挤踩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食品卫生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分级
根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特别重大(Ⅰ级)为最高级别。
2.2.1特别重大(Ⅰ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造成500人以上游客、观众或消费者滞留超过24小时,严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
(3)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一级文物重大损失的;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造成特别重大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事件。
2.2.2重大(Ⅱ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造成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游客、观众或消费者滞留超过24小时,较严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
(3)造成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二级文物重大损失的;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事件。
2.2.3较大(Ⅲ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造成50人以上、200人以下游客、观众或消费者滞留超过24小时,较大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
(3)造成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三级文物重大损失的;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事件。
2.2.4一般(IV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 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2)造成50人以下游客、观众或消费者滞留超过24小时,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
(3)造成一般文物保护单位(点)或一般文物重大损失的;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事件。
2.3为适应本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区域、重点时节、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期间,或者突发事件涉外、涉港澳台、跨区域、敏感、社会关注度高、可能恶化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组织防范和应对本区各类突发事件,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总值班室,承担本区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和指挥,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3.3区文化和旅游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文化和旅游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为区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及时收集、报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各类信息情况;
(2)按照市、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召开区应急指挥部会议;
(3)综合分析、研判有关信息,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建议;
(4)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功能小组按照市、区指挥部决策部署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督办落实;
(5)梳理总结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善后和奖惩意见;
(6)完成市、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功能小组
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功能小组,主要包括现场工作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政策法规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等,各组成员由指挥部研究确定。各小组主要职责:
(1)现场工作组:受市、区应急指挥部委派前往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督促涉事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参与事件处理;配合外交(事)部门参与海外突发事件处理;配合市港澳办、台办参与涉港澳台地区突发事件处理;汇总了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情况,及时传递信息,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尽最大可能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尽量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2)善后处置组:指导、配合做好事件各项善后工作;对涉事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完善相关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
(3)新闻宣传组:负责拟定事件口径、媒体联络、发布信息、舆情监测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舆论引导等工作。
(4)政策法规组:为事件处置提供法律指导,为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支持;请相关部门协调上海市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公益法律支持和法律授助。
(5)后勤保障组:负责事件处置所需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文化、旅游及各相关领域(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卫生疾控、保险等)专家组成,为事件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4监测与预警
4.1信息监测
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及时搜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水文预警等信息,研判文化和旅游安全运行态势。当预判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大时,应及时向区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预警信息发布
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接收到市区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以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方式公开传播,并发布相关安全提示信息。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收到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后,应通过相关途径立即传播。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中断文化和旅游活动。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 报告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1)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该单位在突发事件现场的有关人员;
(2)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其他相关人员。
5.1.2 报告程序
发生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涉事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通过“110”或“119”报警报险的同时报所属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电话/传真:63175847),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接报后,应按照规定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和市文化旅游局报告(电话:63367122 传真:63290087)。
5.1.3 报告时限
一般或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报告。
重大或特别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力争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口头、40分钟内书面报告。
情况需要的,区文化旅游局可直接与事件现场人员、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联系核实情况。
5.1.4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死伤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和补充信息,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工作计划。
(3)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5.1.5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遇有无法及时核实或信息不全的情况,应当先报送、后核实补报,同时应在报告中注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
(2)在初次报告之后应当及时核实、更正和补充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2 先期处置
涉事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和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件发生地所在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服从市、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工作组安排,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境外发生涉及我区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本区居民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市、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派遣工作组或搜救队赴前方开展工作。
5.3 应急响应
5.3.1响应分级
(1)Ⅰ级或Ⅱ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家文旅部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文化旅游局派员参加市应急指挥部工作。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一般设在市文化旅游局,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文化旅游局给予协助、指导。
5.3.2应对措施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人员核实、疫情防控、交通疏导、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对现场群众进行疏散,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协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动用专业器材等辅助手段实施营救,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加强开展事发地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排查事发地周边环境隐患,对事件现场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环境、地形等进行监测,针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4)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工作,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紧急抢救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并提供心理抚慰支持,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5)做好涉事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及伤亡人员、受影响人员的信息核实、排查工作。
(6)实施应急排险抢修工作,防控事件引发火灾,水、电、气管线损坏等次生事件。
(7)做好交通管制和车辆、人员疏导工作,必要时为赶赴现场参与抢险车辆和医疗救护车辆设立专用通道,为大规模游客、观众疏散提供运力保障。
(8)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作业范围,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加强守护,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维护工作。
(9)如为涉外、涉港澳台突发事件,分别配合外交(事)部门、港澳办、台办开展人员救助、善后处置工作。
启动Ⅳ级响应时,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在市文化旅游局协助、指导下,按照市、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人员核实、疫情防控、交通疏导、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3分类处置
(1)旅游突发事件:涉事旅游经营单位应履行现场救助和协助义务,及时组织自救和互救,对旅游者情绪进行安抚,组织旅游者撤离到安全地点,将伤者及时送医,保护好遇难者的遗体,对行李、物品予以看管。保护现场、留存证据,防止次生事故。尽快确定旅游者基本信息,梳理保险投保情况。
现场工作组应指导或直接组织现场救治和协调处置,包括伤员治疗、遇难者遗体火化、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家属接待、信息发布、对外联络、获取具有法律效力或公信力的事件责任认定文件等。
家属需赴境外处理善后的,善后处置组应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府外事办、区委统战部(台办)在旅行证件办理等事宜上积极提供便利。
涉及伤员医疗转运的,现场工作组、善后处置组应协调区卫生健康委,协助受伤旅游者完成从事发地到接收医院的医疗转运。涉及境外医疗转运的,现场工作组、善后处置组应请相关部门协调驻外使领馆、机构,航空公司等予以协助。
涉及遗体火化、运返的,善后处置组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遗体运送、保存、火化的详细方案。涉及遗体境外火化、运返的,现场工作组、善后处置组应请相关部门协调驻外使领馆、机构,航空公司等予以协助。
(2)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场所突发事件: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场所应当公布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当游客、观众或消费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80%时,涉事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立即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严防发生事故,保障安全,并按信息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当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场所发生火灾、游船、观光车辆、游乐设施、溺水等突发事件时,涉事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与消防、公安、卫生等救援部门联系实施救援和处置,并监控事发区域,合理疏导现场其他游客、观众或消费者,防止引发次生事件。
(3)重大文旅活动突发事件:由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文旅活动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迅速发布信息,通报紧急危险情况,告知公众保持冷静,及时打开疏散通道,迅速组织人员撤离。根据情况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分流无关车辆、行人,防止人员拥挤,确保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迅速组织力量对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或送医救治,全力解救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员。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5.3.4 应急响应终止
5.3.4.1 应急响应终止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结束;
(3)造成人员受到伤害和威胁的危险因素得到控制;
(4)受影响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5.3.4.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标准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1)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2)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3)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3.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执行,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产生负面舆情。
较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外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区文化旅游局和区相关部门要配合市、区政府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的传播作用。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区文化旅游局的信息发布原则上指定专人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善后工作
区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调查评估、信息报告、诉调对接和保险理赔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事文旅企事业单位后续工作跟踪督导,及时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建议,及时发布安全警示,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7 相关应急保障
7.1 通信和基础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搞好移动终端信息发布。
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务部门应及时提供江河湖海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陆应急运输力量。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好伤病员的救治、卫生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5 经费保障
依照市、区两级财政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相关保障规定执行。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报市文化旅游局、区政府备案。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本区相关部门、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订针对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救援及处置的配套实施方案,并抄送区文化旅游局备案。
8.2 预案评审
区文化旅游局应当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其他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区文化旅游局、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8.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 预案宣传、培训
区文化旅游局、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区文化旅游局、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区文化旅游局、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8.5 预案演练
区文化旅游局应当组织参与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本市文化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6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区文化旅游局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
8.7 应急资源调查
区文化旅游局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8.8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文化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8.9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文化旅游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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