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静安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
2022年8月1日
静安区“十四五”期间机构养老设施
扶持和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静安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机构养老设施相关扶持措施,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补贴核发、补贴后续管理、机构考核管理等方面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申请审核流程
(一)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新设立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将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拨付至新设立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的,新设立机构及其建设单位是本项补贴的共同申请主体。
申请时间:新设立的养老机构或者长者照护之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后。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核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增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项目的竣工结算审价报告;
(4)新增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平面图。与其他设施结建的项目需提供整体项目的平面图并标明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部位。平面图应标明各功能用房、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与养老机构登记信息的比对结果;
(2)与其他设施结建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其竣工结算审价报告中单独披露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项目结算总价的,以披露金额作为复核依据。未单独披露的,以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后的项目结算价作为复核依据。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形成自有产权的新增机构,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机构经审价的总投资额的75%,超额部分在区级补贴中扣减;未形成自有产权的新增机构,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机构经审价的总投资额的50%,超额部分在区级补贴中扣减。
《实施意见》提及的建设经费是指建设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所需的土建、装修、装潢等费用,不包括购置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用具的费用。
(二)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建设单位
申请时间: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完成认知障碍照护床位验收后。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核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
复核依据:
(1)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
(2)养老机构登记信息。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三)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护理型床位的建设单位
申请时间: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完成护理型床位验收后。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核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
复核依据:
(1)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
(2)养老机构登记信息。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四)一次性开办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新设立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时间:新设立的养老机构或者长者照护之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后。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核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
复核依据:
(1)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一次性开办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五)内设医疗机构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时间:养老机构取得内设医疗机构市级“以奖代补”补贴后。长者照护之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核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机构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载的有关信息。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内设医疗机构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六)房租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符合实施意见有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的基本要求,通过租赁房产运营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不含政府投资举办委托第三方运营形式的机构)。
申请时间:每年4月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2)房屋租赁协议;
(3)上一年度与支付租金有关的凭证(租金发票复印件、贷记凭证回单、相关记账凭证等)。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结合委托第三方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
(2)第三方复核意见。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房租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七)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符合实施意见中有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的基本要求的机构。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或纳入市级家庭照护床位名单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参照执行。
申请时间:每年4月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2)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每月住养老人情况汇总表。
(3)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或纳入市级家庭照护床位名单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还需提供《静安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复印件。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结合委托第三方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
(2)上海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
(3)第三方复核意见。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以上海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为主要依据,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日常运营维护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八)综合责任保险资助
按照市民政局有关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另作要求。
(九)专业岗位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符合实施意见中有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的基本要求,引入持有相关证书的全职专技人员,与专技人员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专技人员实际在机构中工作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时间:每年4月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2)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持有专技证书人员聘用情况汇总表;
(3)相关专技人员的专技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2年以上)的复印件。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结合委托第三方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
(2)上海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
(3)第三方复核意见。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以上海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为主要依据,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专业岗位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十)护理岗位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符合实施意见中有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的基本要求,聘用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时间:每年4月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2)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护理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
(3)相关护理员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护理员工资分配方案。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结合委托第三方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
(2)上海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
(3)第三方复核意见。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以上海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为主要依据,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护理岗位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十一)培训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符合实施意见中有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的基本要求,因业务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或在静安报名“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学习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时间:每年4月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2)参加培训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参加培训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相关培训费用发票。
(5)从其他部门取得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未取得其他部门补贴的情形,提交未从其他部门获得与培训相关的补贴的书面声明。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结合委托第三方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
(2)第三方复核意见。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培训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十二)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符合实施意见中有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的基本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时间:每年4月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上一年度1-12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结合委托第三方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
(2)第三方复核意见。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十三)电费补贴
1、申请
申请主体:符合实施意见中有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基本要求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时间:每年4月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上一年度1-12月的电费通知单。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结合委托第三方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
(2)第三方复核意见。
3、核定发放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核定补贴金额后,将电费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开具发票。
(十四)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
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由区民政局直接根据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结合相关机构提交的其他补贴申请资料、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二、考核管理措施”和“三、补贴后续监管要求”的有关要求和适用情形,直接核定补贴金额。
二、考核管理措施
(一)考核管理措施
静安区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综合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及日常检查情况得出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对应的等级发放运营阶段各项补贴(除综合责任保险资助),具体分为:
综合评分占总分85%(含)-100%(含)的,各项补贴按核定数发放;
综合评分占总分70%(含)-85%(不含)的,各项补贴按核定数的80%发放;
综合评分占总分60%(含)-70%(不含)的,各项补贴按核定数的60%发放;
综合评分占总分小于60%的,不予补贴。
(二)相关概念
1、补贴核定数
补贴核定数是指区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经复核审定的补贴数额。
2、补贴发放数
补贴发放数是指在补贴核定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考核管理措施和补贴后续监管要求后的最终实发数额。补贴发放数=补贴核定数×(1-考核管理措施、补贴后续监管要求中的扣减率)。
三、补贴后续监管要求
(一)资金监管
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收到各项补贴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其中专业岗位补贴专款用于所对应的专技人员,期末须将该项补贴收入转入限定性净资产账户明细核算。
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须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不配合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的,年度审计结果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将停止发放该年度补贴。
(二)其他监管规定
1、经社团部门年检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不得申请年检不合格年度的机构运作阶段补贴(除综合责任保险资助)。
2、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发生安全责任事件的(包括事后发现的未报备的各类安全事件)、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违反养老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依法予以处理的、产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的,相关事件发生年度的补贴(除综合责任保险资助)停止发放。
3、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未及时准确地处理信访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事件发生年度的补贴(除综合责任保险资助)停止发放;对于同一事件连续信访但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区民政局核实,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存在违规行为或虽然不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合理处置信访矛盾的情形,经区民政局督促机构仍未落实整改或合理处置的,相关事件发生年度或下一年度的补贴核定数扣减10%。同一机构存在多项此类事件可叠加扣减。
4、拒绝接受区民政局组织开展的综合考核工作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其考核结果认定为综合评分占总分小于60%。
5、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自许可(设置)或备案之日起5年内无正当理由停止运营的,机构应退还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退还比例=[(60-已运营的月份总数)÷60]。
6、以任何名义向非本区户籍老年人收取额外费用,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停止发放该行为发生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7、以挂靠人员的名义申请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的机构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申请年度或下一年度的专业岗位补贴和护理岗位补贴停止发放。挂靠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挂靠在相关机构,但实际未在相关机构工作的人员。
8、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须根据护理岗位补贴的标准,调整护理员工资分配方案,使初级、中级、高级护理员相对于持上岗证或尚未取得上岗证的护理员,因持有较高等级证书而额外获得的“级别工资”不低于相应的护理岗位补贴数额。未按要求调整工资分配方案,或已调整工资分配方案但未执行的情形,护理岗位补贴停止发放直至整改完毕。
9、列入本区保基本范畴,或者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形式将部分床位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费公示栏中注明对符合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要求的本区户籍老人收费每月减免200元。若机构未按本意见规定落实公示和减免措施,且经督促未整改的,停止发放该机构申请补贴之日上一年度的日常运营维护补贴和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
10、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实际运作的床位数小于核定床位数的情形,在该机构恢复核定床位数前,除综合责任保险资助以外的所有运作阶段补贴均按一定比例扣减。每减少1张床位,扣减可获得补贴总额的2%。
11、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在申请各类补贴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停止发放相应的补贴。
12、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有涉嫌恶意转移资产行为的,经区民政局查实认定,相关行为发生年度除综合责任保险资助以外的其他补贴停止发放且不予补发。涉嫌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咨询、管理等活动并支付第三方单位费用的行为;以显著高于直接购置的价格,通过经营租赁的形式租入各类设备器具的行为;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与其关联方通过层层租赁、逐层增加租金的方式变相转移资产的行为。
13、接受补贴的单位未开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发票,或虽已开具发票但未及时送达区民政局的情形,相关补贴暂不予发放。区民政局自审批同意发放补贴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收到上述规定发票的情形,相关暂停发放的补贴不予补发。
四、其他说明
本实施细则由静安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静安区机构养老设施扶持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静民发〔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核表
2.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