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
(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在籍在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4000元提高到4300元,将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在籍在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将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见附件)。
(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毕业年级在校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同时,将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免费教育政策的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将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在校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到1300元。
二、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分配下达资助资金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基础工作。区教育局资助管理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应修订本校奖助学金政策,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力度。区教育资助管理部门要做好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相关学校要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本次政策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各校要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公办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额度5%的资金列入预算用于奖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新生学生额度50%的资金列入预算用于奖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按学费收入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应严格落实政策,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资助成效。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心、暖民心工程,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要深入贯彻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教育公平与民生福祉惠及每一位学生。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学校和学生应知尽知,确保各项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静安区普通高中学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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