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幼儿园:
为依法合规落实我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资助工作,不让一个幼儿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二、资助内容
(一)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和适龄孤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二)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据实予以免除。不得先收后退。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不得先收后退。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年的3月、9月初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半年有效。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申请资助的适龄孤儿、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三)幼儿园应成立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园长负责制。明确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应设立组长、组员,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幼儿资助管理工作。幼儿园应成立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将负责德育工作教师、班主任等作为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审工作小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资助相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静安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明细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明细表》,附件2)。
(四)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明细表》进行复审、汇总、排序。幼儿园依据区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的学生名单,实施资助。
(五)区资助中心受理截止时间为开学后1个月以内。
五、资助档案管理
做好幼儿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幼儿园应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幼儿资助业务档案分类应按照幼儿资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分类法对幼儿资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资助部门应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管幼儿资助业务材料,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外单位、幼儿家长要求查阅资助档案的,须经幼儿园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如遇资助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本岗位,需做好档案的移交接手续。
六、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公办幼儿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承担;民办幼儿园由办园所在区(县)财政承担。
七、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的资助政策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幼儿园、社会筹集。幼儿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程序实施。
八、本区幼儿减免课外活动费、学生住院医疗互助金、以及学生意外保险费,按幼儿园幼儿人数编入年度预算,由区财政承担。
九、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幼儿园可结合本园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幼儿园要加强幼儿的信息管理,确保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信息管理。
按照相关资助政策做好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工作。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每学期及时更新维护幼儿信息,填报资助项目,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完成资助数据的上报。可适当开展相关人员信息安全教育,增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系统设置幼儿园业务操作员、幼儿园业务审核员、区级业务操作员、区级业务审核员,通过权限设置将幼儿资助信息进行录入和逐级审核,所有信息的导出需经审核人员批准。各级业务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如遇操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接替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修改密码,以确保幼儿资助信息的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幼儿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结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从经济助学、品行助学、心理助学几方面,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助学机制,培养幼儿诚信、感恩的社会责任感。
十、其他
各幼儿园可结合本园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幼儿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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