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0年8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第35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目录化管理、实施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上述七个配套文件之一《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予以修订。
二、与2019年印发的《静安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试行办法》有何差异?
2019年9月,静安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试行办法》(静府办发[2019]11号)。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2020年以来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新要求,结合本区实施情况,对列席人员的称谓、列席会议的议题范围等进行适当调整,并增加“原则上,列席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列席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等操作性规定,确保列席办法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有效衔接。
三、“有关人员”一般指哪些人?
“有关人员”通常包括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
四、“区政府会议”具体包括哪几种会议?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会议,是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五、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议题包括哪些?
区政府会议审议下列议题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有必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