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责,我委组织起草了《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现将主要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afgwtz@163.com
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静安区巨鹿路915号2101室投资管理科;邮编:2000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
附件:《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的新建、改建、扩建;
(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旧住房拆除重建、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等);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
(四)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市政、轨道交通项目区级承担的前期费用部分;
(六)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大修、中修、小修、综合整治、日常维护等项目,以及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特殊类装修项目不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计划、审批、协调、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财务监理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等工作。
区科委(区信息委)作为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计划预安排、项目评估和专项验收等。
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审计局、区房管局、区机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作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储备库项目,并深化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未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第八条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法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区级政府投资资金需求。
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统筹、汇总、平衡,报区发展改革委一并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事项。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结合项目进度,分批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纳入区政府批准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的新开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如计划总投资、年度投资需做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审,并由区发展改革委在年底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方可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调整手续。计划总投资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已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预备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具备建设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转为正式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未列入当年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补充列入当年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足额办理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信息化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
同时涉及信息化与其他类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占总投资比例最高部分的类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建议书。
列入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出具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表。项目(法人)单位凭审批意见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审批等手续。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提交的文件:(一)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
(二)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的综合征询意见;
(三)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科委(区信息委)审核,区科委(区信息委)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区级政府投资额度。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估后,根据有关规定,初步设计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部分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是控制项目概算(或总投资)的责任主体,原则上项目概算(或总投资)不得调整。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
(一)由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区级政府投资资金部分投资或者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
第二十条 对确需调整已批复概算(或总投资)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审。总投资增加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总投资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后,方可办理项目的调整手续。
第四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是指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贴息是指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经济相对薄弱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投资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区政府明确补助和贴息方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后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或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法人)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三)投资补助和贴息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许可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二十八条 如确有必要,区发展改革委可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进行评估,核实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采取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暂不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十一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市、本区规定依法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建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加强项目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概算(或估算)、工程建设进度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议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区财政按项目总投资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安排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预算。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七条 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范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的资金控制、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工作。具体按照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七条 推进“代建制”的建设形式,即由专门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质量和工期,建立和完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机制。具体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区代建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审计局。
第五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组织实施项目审计。涉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纯设备购置除外)原则上安排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五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于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服务费由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
参加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程序、报告规范格式文本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抄送区审计局。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向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审计报告是项目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审计结论和相关规定,批复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第五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五十七条 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区发改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其他领域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法人)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向区科委(区信息委)提出申请,由区科委(区信息委)组织专项技术验收。
第五十八条 区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限期整改、停止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项目(法人)单位其他项目,区财政局可停止拨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其他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
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表
文号()
主送单位:
项目名称 | ||||
国家项目代码 | ||||
上海项目代码 | ||||
项目(法人)单位 | ||||
行业分类 | ||||
建设性质 | ||||
规划依据 | (经国家、市政府、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等) | |||
项目建设必要性 | ||||
项目建设地点(四至范围、起讫点) | 建设项目所在街道/镇 | |||
建(构)筑物工程 | 四至范围 | 东至 |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线性、管线工程 | 起点 | |||
止点 | ||||
建设用地面积(㎡) |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请列明项目建设规模测算的相关建设标准依据) | |||
总投资(万元) | ||||
项目资金来源 | ||||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 予以批准£ | |||
后续工作要求: | ||||
抄送 | ||||
告知事项 | 1、本文件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