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规〔2026〕1号)、《关于优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6〕3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引》(沪绿容〔2026〕31号)等政策要求,静安区绿化市容局对原《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静绿容规〔2023〕1号)进行修订。现网上公示,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反馈:线上地址:lhsrxxgk@jingan.gov.cn
线下地址:静安区绿化市容局办公室(大统路480号17楼)
附:
《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
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绿容规〔2026〕1号)《关于优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6〕3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引》(沪绿容〔2026〕31号)规定要求,结合静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可委托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缴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源头减量;
(二)资源利用,保护环境;
(三)按量收费,产者付费;
(四)数字赋能,便民利民。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在静安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单位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按规定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街道(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街镇城运中心)协助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征收单位)
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绿化市容局下属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征收,是静安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征收主体。
第八条(自行申报)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静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申报本单位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单位自行收集、运输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区绿化市容局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提供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单位资质文件、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证明文件等。
单位委托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集、运输的各单位生活垃圾数据告知区绿化市容部门。
第九条(产量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征收量,以线上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可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各街镇城运中心应做好单位生活垃圾产量核定工作。如当年度垃圾申报量和上年度实际收运量差距明显的,应通过线下复核确定征收量。
第十条(缴费方式)
征收对象原则上按年度缴费,具备条件的可按季度缴费。
对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产业园区等集中交付生活垃圾的办公经营场所,征收对象可委托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作为统一缴纳主体,代为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街镇城运中心应设立公共服务窗口,协助产生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
单位委托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根据核定的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由各街镇城运中心协助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明确产生数量、计量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方式、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量方法与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按标准桶(每桶240升)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干、湿垃圾)40元每桶,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60元每桶。
(二)产生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使用240升、120升、60升、10升等不同容积的垃圾桶(袋)进行计量核算,非标准垃圾桶收费价格按容积与标准容积的同比例折算。
(三)对于采用生活垃圾压缩设备的单位,按照压缩后产生量核定,原则上按体积计量换算为240升标准桶计费。
(四)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费用征收)
单位委托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根据《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单位,本区免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名单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执行。
对本区已投入居住使用的保障性租赁性住房,按照居民生活垃圾相关要求管理,缓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征收规范)
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两人作业,收费应当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统一缴纳主体不得以征收单位的名义开展收费活动。统一缴纳主体应向征收对象明确告知收费项目组成,区分物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政府收取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区级收费标准单独列明。
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应全力配合征收单位做好计量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对应数据,严格执行作业规范要求。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发改委、商务委、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加强对各街镇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各街镇应根据职责加强辖区内征收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计量复核、审计监督、日常检查等制度。
区绿化市容部门按要求对征收工作开展年度专项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审计报告报送市绿化市容部门备案。
各街镇城运中心应做好征收工作记录,有效用好诉件线索,做好暗查、回访工作,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七条(智慧赋能)
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垃圾处理申报、合同签订、缴费结算、核查监管等环节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并与市绿化市容部门信息平台数据互通。
第十八条(退费办理)
征收对象因停业、停产等原因未实际发生收运服务的,可向所属各街镇城运中心提供缴费凭证、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绿化市容部门审核决定后,办理退费事宜。
征收单位与统一缴纳主体签订的合同应附件清单,明确各征收对象的详细代缴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该缴纳主体将暂缓享受后续退费、减收、激励等配套政策。
对因政策调整需按规定办理退费的,征收单位应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征收对象,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程序,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覆盖。
第十九条(激励机制)
为强化垃圾分类实效、优化营商环境,本区将对垃圾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采取适当减免形式予以激励,具体参照市绿化市容部门发布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条(处理费用途)
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特定场景描述)
(一)商业综合体物业自行外包给第三方管理,签约对象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没有物业公司的商业综合体业主,直接聘请第三方管理的,签约对象为业主(包括业主委员会)。
(三)已有物业公司的商业综合体业主,业主再聘请第三方管理的,签约对象为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由其责任划分决定。
(四)连锁企业聘请第三方管理各门店的,签约对象为各门店自身或连锁企业总部可代为汇总缴纳。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理)
征收对象未按规定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予以处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征收单位和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公开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静绿容规〔2023〕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静安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静安区财政局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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