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25)办字第1107号
上海品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嘉正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25)办字第1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嘉正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计人民币2413.05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嘉正2023年度5天、2024年度3天,总计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计人民币9931.04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嘉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74250元;
四、对申请人张嘉正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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