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25)办字第1051号
上海品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施佳元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25)办字第10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施佳元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计人民币2672.54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施佳元2023年度绩效考核年薪差额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施佳元2024年度7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计人民币12873.56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施佳元2025年度2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计人民币3678.16元;
五、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施佳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110000元;
六、对申请人施佳元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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