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25)办字第564号
上海巧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龚强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25)办字第5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龚强华和你单位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龚强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差额人民币907.68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龚强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80.46元;
四、对申请人龚强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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