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24)办字第3555号
上海裕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亚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24)办字第3555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裕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亚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6975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裕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亚东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5月15日及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22日期间的伤残津贴人民币145272.84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裕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亚东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5月15日及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22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人民币80561.11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裕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亚东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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