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24)办字第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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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24-04-1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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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九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24)办字第7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九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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