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23)办字第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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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罗子欣、莫春子、高婕景、周奇奇、谢慧、孙成磊、仲亚楠、戴湛迪、陆丽花、付慧清、汤皓宇、徐舫、丁佳钏、殷静、苗骏一、季鑫浩、章丽、陈甜甜、周俊妹、李晓会、杨士代、侯晨晨、王伟、王晓波、解钦、顾元媛、俞晓雁、周文杰、陈阳、沈倚、张会莹、荆秋月、刘华杰、苏军、吴孟薇、周杰、沈银、赵艳、杨华福、乔骏、夏春丽、施董、陈玲玲、桂袆韡、夏昆磊、邱士稳、李志成、周伟、周静静、周珂、王吉琪、郑婷婷、高鹏飞、顾恩、张承弟、梁海潮、张宇婷、胡冬、杨会娟、徐晏妮、盛琦、孙可心、宋晓彤、夏丽华、朱琼芳、俞振芳、陈秀梅、梁敏巧及崔慧伦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静劳人仲(2023)办字第222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共和新路708弄1号4楼第十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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