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查处的管理办法(试行)》预公示,并公开征询意见的通知
关于《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查处的管理办法(试行)》预公示,并公开征询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我区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7月12日第二次修正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2月24日第二次修正发布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起草了《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查处的管理办法(试行)》,并于8月15日在区建设管理党工委会议上讨论通过。
当前,我区对限额(1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缺乏区级层面的管理机制,全区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时有发生,有的破坏原有承重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有的垃圾乱堆乱放影响周边环境,有的施工扰民影响居民作息,这些问题已成为城区治理的短板。因此区建设管理委建立本管理办法一是补齐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短板;二是形成六无工程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理清处置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各部门执法力量的联动,实现建设工程全覆盖监管。
根据要求现预公示《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查处的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征询意见。征询时间为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jajgzh@163.com,或函至共和新路708弄1号4楼静安区建筑建材业管理中心收(邮编200070)。
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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