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静安区区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预公示,并公开征询意见的通知
关于《关于静安区区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预公示,并公开征询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市府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本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8〕849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9〕253号)的要求,受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委托,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静安区区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并于4月23日在区建设管理党工委会议上讨论通过。
静安区共有10条(段)河道,其中市管河道4条(段),计22.256公里,区管河道6条(段),计5.547公里。2018年7月20日接市水利处通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确定本规定的划定范围为对象为6条区管河道。
本规定为满足区管河道日常管理通行、维修养护施工作业面、防汛墙安全保护,树立清晰的河道管理归属空间区域,避免权界争议,为日后逐步建立健全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与保护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9〕253号)的要求,预公示《关于静安区区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并公开征询意见。征询时间为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zbhds@163.com,或函至灵石路828号静安区河道水政管理所收(邮编200072)。
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静安区水务局)
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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