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2370号
姚顿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曹菁华、陈洁、邱芹、金美玲、石蕾、龚奕嘉、罗杰、王怡洁、孟成、陈丽婷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23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5411.49元(见附表);
二、对申请人曹菁华等10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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