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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静安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地下通道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加强市政道路工程中地下通道施工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切实落实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通知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贯彻国家、本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2、施工单位应在地下通道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属于深基坑施工的应当通过专家评审,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地下通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二、现场安全管理
1、地下通道施工时,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经评审通过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防火、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2、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通道施工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地下通道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三、制定应急预案
1、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做好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物资储备等应急保障工作。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
2、施工单位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建设工地设专人值班室,落实24小时值班,做好应急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并向代建单位报备值班人员名单。
四、安全检查制度
1、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周参加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例会,建立质量安全检查台帐,记录检查结果、整改意见和整改意见执行情况。
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和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重要节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的,要发停工指令单,并向建设单位汇报。
3、建设单位在地下通道施工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的安全检查记录进行抽查。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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