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集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公众参与、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由静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设落实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及时公开和更新。
(4) 政府信息主动发布平台、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5)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建设情况,依法申请政府信息是否便利,答复是否依法合规等。
(6) 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7) 其他需要开展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可以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包括:
(1) 确定社会评议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明确测评机构。
(2) 确定评议内容、评议标准、评议方式、被评议单位范围以及评议反馈形式。
(3) 汇总、核查评议结果,并向被评议单位反馈。
(4) 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结果,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5) 综合评议和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
第九条 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区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可以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一并开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