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功能区推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静安区功能区推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指南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主动公开;二、依申请公开;三、监督救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功能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5、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信息;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方式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
2、静安区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区档案馆)。
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区图书馆、各街道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提供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分类方法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网站统一政府信息分类模式进行分类:
1、按内容(主题)分为机构职能、业务类和其他等。
2、按体裁(公文种类)分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等。
3、按对象(信息受众)分为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五)目录编排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区统一目录样式进行编制、记录、移送、存储以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以下组成要素:
1、索取号;
2、信息名称;
3、公文号(也可能因某一条政府信息不是公文而没有公文号);
4、内容描述;
5、产生日期。
(六)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静安区功能区推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办公地址:大统路480号9楼,邮编200070,联系电话021-33094454,传真号码021-33094455,电子邮箱:jagtb@jingan.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之“(二)申请途径”)。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可参阅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申请途径
1、当面提交。通过本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本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地址:上海市灵石路169号4楼,邮编200072,联系电话56031056、56031058(传真),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夏季14:00-16:30),节假日除外。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行政机关办公地址,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要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1、申请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2、申请书中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格可以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下载。
(四)申请流程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明确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五)申请收费
本机关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详见附表。
三、监督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收费项目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令)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 | ||||||
收费标准 | 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件数。 | 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 |||||
10件以下 (含10件) | 11-30件 (含30件) |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30页以下 (含30页) | 31—100页 (含100页) | 101—200页 (含200页) | 201页 以上 | |
不收费 | 100/件 | 不收费 | 10元/页 | 20元/页 | 40元/页 | ||
资金管理方式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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