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6月1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指南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主动公开;二、依申请公开;三、监督救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废止、解读等信息;
2.部门领导、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信息;
具体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方式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s://www.jing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
2.政府信息查阅点
静安区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区档案馆)。
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区图书馆、各街道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提供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分类方法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网站统一政府信息分类模式进行分类:
1.按内容(主题)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财政预算与决算信息、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
2.按体裁(公文种类)分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等
3.按对象(信息受众)分为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五)目录编排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区统一目录样式进行编制、记录、移送、存储以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以下组成要素:
1.索取号;
2.信息名称;
3.公文号(也可能因某一条政府信息不是公文而没有公文号);
4.内容描述;
5.生成日期。
(六)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地址洛川中路880号,邮编200072,联系电话:021-56657070转526,传真号码:021-56035201,电子邮箱:scjxxgk@jingan.gov.cn(本传真、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之“(二)申请途径”),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二)申请途径
1.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2.当面或信函方式提出申请。一是在本机关(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一楼信息公开申请窗口)当场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021-56657070转511,邮编200072,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14:00-17:00),节假日除外。二是将书面申请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邮编200072,信封左下方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是通过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当场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地址:上海市灵石路169号4楼,邮编200072,联系电话56031056、56031058(传真),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夏季14:00-16:30),节假日除外,或者将书面申请邮寄至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点,信封左下方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请在书面申请中明确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要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采取书面形式。
2.申请书中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格可以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下载。
(四)申请流程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一般情况下,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收费
本机关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见附表。
三、监督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收费项目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令)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 | ||||||
收费标准
| 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件数。 | 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 |||||
10件以下(含10件) | 11-30件(含30件) |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30页以下(含30页) | 31—100页(含100页) | 101—200页(含200页) | 201页以上 | |
不收费 | 100/件 |
| 不收费 | 10元/页 | 20元/页 | 40元/页 | |
资金管理方式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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