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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成文日期:2016-02-29文号:  索取号:GC4903000-2016-001发布机构:区规土局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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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6年2月29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指标统计附表和相关说明。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闸北区门户网站www.shzb.gov.cn/zhabei/shzb/index.html或者静安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闸北区、静安区“撤二建一” 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联合工作组,电话63805390*7421。

一、概述

本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完成本部门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完善各环节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由综合受理科承担,具体工作从以下另方面进行:一是按照《条例》、《规定》和本区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提高公文公开率。深化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及预决算差异的情况说明。完善本部门关于人事任免、行政规范性文件、批复、政府公报等行政公文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定期进行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进行行政审批公示。加大对人大代表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的信息公开,由我局主办的代表意见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全部进行主动公开。

二是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居民、企业提起的591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完成564件申请的答复工作(含2014年结转件),其余结转2016年办理。其中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受理335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完成334件申请的答复工作(含2014年结转件),其余结转2016年办理;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受理256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完成230件申请的答复工作(含2014年结转件),其余结转2016年办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到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累计主动发布政府信息70条,2015年新增的全文电子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0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166条,合计236条。其中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动发布政府信息24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147条,合计171条;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动发布政府信息46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19条,合计65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5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涉及本部门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情况;

3、与本部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标准等;

4、本部门的职能及调整、变动等情况。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为方便公众查阅,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外发布:http://www.shzb.gov.cn

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外发布:

1、网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jingan.gov.cn或本机关网站http://www.shjagh.gov.cn

2、静安区档案馆查询(静安区江宁路5753楼)查询。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部门2015年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591件,其中当面申请350件,网上申请69件,信函申请172件。其中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2015年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335件,其中当面申请259件,网上申请32件,信函申请44件。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2015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56件,其中当面申请91件,网上申请37件,信函申请128件。申请公开内容主要涉及规划和土地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内容、拆迁改造的土地批准文件和前期费用成本等。

(二)申请处理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564件,包括按照《条例》和《规定》办理期限规定结转办理的上年度部分申请。其中闸北区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34件,静安区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30件。

在已作出的答复中,“已主动公开数”10件,占总数的1.8%;“依申请公开数”223件,占总数的39.5%;“非职责”70件,占总数的12.4%;“信息不存在”123件,占总数的21.8% ;“其他”138件,占总数的24.5%。

其中闸北区作出的答复中,“已主动公开数”8件,占总数的2.4%;“依申请公开数”142件,占总数的42.5%;“非职责”51件,占总数的15.3%;“信息不存在”43件,占总数的12.9% ;“其他”90件,占总数的26.9%。

其中静安区作出的答复中,“已主动公开数”2件,占总数的0.9%;“依申请公开数”81件,占总数的35.2%;“非职责”19件,占总数的8.3%;“信息不存在”80件,占总数的34.8% ;“其他”48件,占总数的20.8%。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部门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建立了依申请收费的制度和相关收费手续,但尚未实际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5年度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8件,行政诉讼案17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1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3件。

其中,涉及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2件,行政诉讼案5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1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1件。

涉及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6件,行政诉讼案12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2件。

无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申诉举报。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部门2015年度共接受市民(企业)电话咨询111次,现场咨询94次,其中闸北区接受市民(企业)电话咨询49次,现场咨询56次,静安区接受市民(企业)电话咨询62次,现场咨询38次。主要咨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以及答复口径等事项,并提出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期望。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5年本部门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年初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但是信息公开工作中内容深度和广度以及公开的渠道还有不足之处。

针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年我局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局属各部门信息公开意识,增强我局各科室工作人员对《规定》的了解,增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意识,增强按照规定审核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信息的规范办事意识。

2、加强信息公开受理服务工作人员配备,将业务能力强、沟通能力好、法律意识强的同志安排在信息公开受理第一线。争取在与群众接触的第一时间即提供更为优质、规范的服务,提升我局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的服务形象。

3、从内部管理流程入手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实现规范审批。优化业务、行政文件产生流程,规范各类文件的修改、取消和归档工作。对发布的规划、项目审批类信息进行整理,为社会提供完整、准确、清楚的规划信息。

4、加强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多种简单、易操作的查询方式,方便市民查询我局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

七、附表与相关说明

(一)附表

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24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24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335

1.当面申请数

259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32

4.信函申请数

44

(二)申请办结数

334

1.按时办结数

285

2.延期办结数

58

(三)申请答复数

334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8

2.同意公开答复数

142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51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43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9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2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1

(二)被依法纠错数

1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5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2

(二)被依法纠错数

1

(三)其他情形数

2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0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2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30

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46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46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256

1.当面申请数

91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37

4.信函申请数

128

(二)申请办结数

230

1.按时办结数

192

2.延期办结数

38

(三)申请答复数

23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

2.同意公开答复数

81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1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8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19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8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38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6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6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12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6

(二)被依法纠错数

2

(三)其他情形数

4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0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3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3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2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25

(二)指标填报说明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等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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