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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闸北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成文日期:2016-02-29文号:  索取号:GC2903000-2016-001发布机构:区绿化市容局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  发稿时间:2016-02-29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收藏】 【字号: 【我要打印】

2015上海市闸北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6年2月29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闸北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共同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闸北区门户网站www.shzb.gov.cn、静安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闸北区、静安区“撤二建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联合工作组,电话62580221-137。

一、概述

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完成本部门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确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区府业务部门指导下,不断规范我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按照《条例》、《规定》和本区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完成本部门信息主动公开和各项基础工作,发布本部门关于人事任免、行政规范性文件、批复等行政公文189件(其中:闸北区100件,静安区89件)。

二是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居民、企业向本部门提起的3件(其中:闸北区1件,静安区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成3件(其中:闸北区1件,静安区2件)申请的答复工作。

三是围绕《上海市政府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以及规范运作的机制,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到2015年底,本部门累计主动发布政府信息1070条(其中:闸北区142条,静安区928条)。2015年新增的全文电子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0条(其中:闸北区 条,静安区0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2条(其中:闸北区0条,静安区2条),全年合计191条(其中:闸北区100件,静安区91件)。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5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本部门印发、批转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

2、本部门领导分工、人事任免和非常设机构的设立;

3、按《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主动发布的我局政府信息。

4、按上海市绿化市容局有关业务处室要求发布相关业务信息。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为方便公众查阅,上述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外发布:

1、“上海闸北”门户网站http://www.shzb.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及“上海静安”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

2、区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受理)点(江宁路575号)查阅;

3、《区政府公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5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件(其中:闸北区1件,静安区4件),其中窗口申请4件(其中:闸北区0件,静安区4件)。

(二)申请处理情况

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5件(其中:闸北区1件,静安区4件),包括按照《条例》和《规定》办理期限规定结转办理的上年度部分申请。

在已作出的答复中,“同意公开”2件(其中:闸北区1件,静安区1件),占总数的40%;“不存在”3件(其中:闸北区0件,静安区3件),占总数的60%;“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0件(其中:闸北区0件,静安区0件),约占总数的0%。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部门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建立了依申请收费的制度和相关收费手续,

但尚未实际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5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1件(其中:闸北区0件,静安区1件),行政诉讼案1件(其中:闸北区0件,静安区1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其中:闸北区0件,静安区0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其中,申请人赵继华因不服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2015]N030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同年5月19日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年6月23日,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此后,申请人又分别于同年7月和11月分别向静安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均作出维持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015年度共接受市民(企业)电话咨询0次(其中:闸北区0件,静安区0件)。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其中,既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全面性的问题,也包括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的问题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本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力度,重点做好:一是健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审批表,按级审批,逐级负责。二是加大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业务督查指导,确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三是规范地做好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仔细负责向申请人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

七、说明、附表、附图

(一)闸北区附表、附图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00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00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1

1.当面申请数

1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1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1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1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0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0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0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0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0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0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0

(二)静安区附表、附图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89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89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39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4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4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4

1.按时办结数

4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4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1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3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1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1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1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1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0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9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9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2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2


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等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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