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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系统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成文日期:2014-12-25文号:闸绿容〔2014〕116号  索取号:GC2312006-2014-006发布机构:区绿化市容局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  发稿时间:2014-12-25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收藏】 【字号: 【我要打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

根据区公务员局、区编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疗休养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转发〈2014年上海环卫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4]113号)、《关于建立环卫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福利制度的指导意见》(沪绿容工[2011]23)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广大干部职工。
一、疗休养范围

1、局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5年以上在职人员;

2、企业单位参加工作2年以上在职职工。

二、疗休养标准

(一)局机关、事业单位

1、时间安排: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在4年之内不重复安排,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8天。

2、费用标准:人均不超过5000元,在各单位福利费中列支。超过5000元标准的费用由本人自行负担。

3、人员安排:各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

的25%。

(二)企业单位

1、时间安排: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一般每人每年一次,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3天。

2、费用标准:人均400元-800元,其中,400元由局行政列支。其余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超过800元标准的费用由本人自行负担。

3、人员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三、组织实施

(一)局机关、事业单位的疗休养工作由局工会负责实施,制定具体方案,内容包括人员安排、时间、线路、费用标准等,组织人事科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局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单位疗休养工作的指导,通过开展企业与职工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疗休养标准及细则,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疗休养方案需提前10天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局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优先安排当年度退休的干部职工进行疗休养。参加单位疗休养的天数不计入当年本人带薪休假的天数。

四、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区相关疗休养政策,禁止以货币、实物、卡券等任何形式发放疗休养费用和凭发票报销。

(二)疗休养不允许出国(境),禁止在计划线路之外的地点安排疗休养,否则一律按公费旅游查处。在疗休养活动安排上,最后一次会餐可适当配软饮,但不允许饮用酒类。

(三)单位或个人如违反规定,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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