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打处罚信息10-10
机构代码:2152043626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闸市监案处字〔2015〕第080201510296号
当事人:蒋守虎
性别:男
年龄:**岁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2015年9月8日,我局检查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对共和新路1453弄4号103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该处涉嫌从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裤。同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当事人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裤柒佰玖拾柒条。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租赁共和新路1453弄4号103室在网上从事服装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淘宝网上用“蒋阳”注册店名为“WHOU柚货”的网店,网址为:http:// whoou.taobao.com/?spm=a1z10.5-c.0.0.pc4kfB。淘宝ID为“d_karone”。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从江苏省常熟市以每条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进明知是假冒的标有“”吊牌的短裤850条。至2015年9月8日在上述网店以每条人民币38元的价格共销售了53条,销售金额为2014元。剩余标有“
”吊牌的短裤797条被查获,经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迅销授权,权利人在中国的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坚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印有“
”注册商标的短裤,并非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株式会社迅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条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2300元。
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G907318号,商标权利人名称为株式会社迅销,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6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24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为服装;袜带;吊袜带;吊裤带;腰带;服装皮带;鞋类;化妆舞会的服装;运动服装;运动靴子(截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条,侵权商品照片,网页截屏等。
2015年10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裤柒佰玖拾柒条;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裤柒佰玖拾柒条的处罚决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