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打处罚信息10-8
机构代码:2152043626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闸市监案处字〔2015〕第080201510282号
当事人: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北路分公司
注册号:xxxx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ANNE-VERONIQUE BRUEL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套装化妆品“米欧深V美胸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深V美胸”四个字。套装内的单品“米欧丰韵紧致提升霜”,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妆备进字J20132370),产品说明显示:帮助胸部肌肤丰润紧实,改善肌肤质地。颈部也能适用。当事人店内的销售人员陈述,公司在做此套装产品培训和销售时,以丰胸美乳产品进行宣传。当事人在未经过我国官方机构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套装产品作为“深V美胸产品”进行宣传,其目的就是通过夸大化妆品的功效,吸引更多的客户,利于市场竞争。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询问(调查)笔录》、米欧丰韵紧致提升霜的化妆品批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执法人员于2015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闸市监案罚告字〔2015〕第080201510282号),当事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陈述、申辩。
国家药监总局对于美乳产品是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实际当事人的产品无法起到美乳作用。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增加销量,对销售的化妆品宣传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但因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主动改正其网站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可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闸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