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打处罚信息10-1
机构代码:2152043626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闸市监案处字〔2015〕第080201510311号
当事人:上海江上渔者餐饮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08000467280
法定代表人:刘立锋
住所:老沪太路195弄1号2-3层
经营范围: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5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闸北区老沪太路195弄1号2-3层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违规内容的格式条款。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15年9月16日进行线索登记,于2015年9月17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闸北区老沪太路195弄1号2-3层从事餐饮经营。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渔乐鲜风小海鲜大滋味”主题的促销广告牌,自2015年9月12日至9月14日期间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宣传,上述广告牌上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期间,当事人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25446元,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23776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670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2015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闸市监案罚告字〔2015〕第0802015103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闸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