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打处罚信息10-6
机构代码:2152043626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穆戈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3000487501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同济支路65号373
法定代表人:金骁奔
经营范围:液压润滑设备及其配件、五金加工;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办公用品、纺织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金属材料、仪器仪表、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或专项规定外)、不锈钢制品、电子产品、照明器材、消防器材批兼零;机电设备修理及金属表面处理(除专项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闸北区江场西路299弄中铁中环时代广场6号楼908室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公司网站(网址:www.mug-sh.com.cn)及公司宣传册对外发布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15年9月7日进行线索登记,同日报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99弄中铁中环时代广场6号楼908室,主要从事MUG品牌液压润滑产品的销售、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业务。当事人通过公司网站(网址:www.mug-sh.com.cn)及公司宣传册对外发布含有:“上海穆戈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德国MUG技术工程公司(M.u.G. Technologie e.Kfr)在中国的合资公司”等字样的宣传内容。上述网站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网站建设维护单位为上海云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网站于2015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上述宣传册也是由当事人自行编写设计,并于2010年委托上海钰彩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印刷生产,共印刷宣传册480本,自2010年起共计发放100余册。当事人实际是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同为法定代表人金骁奔,并非外商合资企业,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2015年8月31日当事人已将剩余宣传册封存停止使用,同年9月1日当事人主动删除了上述网站虚假宣传内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宣传册、经营场所照片、公司网站截图、当事人情况说明、网页整改截图等。
2015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闸市监案罚告字〔 2015 〕第08020151029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经营者利用网络、宣传册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对于当事人异地经营的行为,2015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闸市监责改字[2015]第08060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4日前改正。
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