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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打处罚信息10-12

成文日期:2015-10-15文号:  索取号:GF1307002-2015-149发布机构:区商务委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  发稿时间:2015-10-15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收藏】 【字号: 【我要打印】

机构代码:2152043626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闸市监案处字〔2015〕第080201510301号

当事人:上海有江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228001149890

法定代表人:钱钊

住所:宝山区宝祁路998号C区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销售;从事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碱性钢板清洗剂混合分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闸北区江场西路299弄6号楼410室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ucanchem.com.cn)发布虚假宣传信息。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15年9月9日进行线索登记,并于2015年9月10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起,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ucanchem

.com.cn)上发布“上海有江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有钢铁表面处理药剂、季铵盐系列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特种表面处理剂。经过多年发展,已成长为集研发、生产、贸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及“公司主要生产及销售三大类系列产品,年产量达上万吨”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实际为销售企业,不具备研发生产能力,没有年产量,也从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内容没有实际依据,是根据宣传和经营需要,为促进公司生意,自行杜撰并发布的。2015年9月16日,当事人已自行删除上述虚假宣传内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网页截图、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0151010日,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闸市监案罚告字〔2015〕第0802015103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利用广告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主动删除虚假宣传信息,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闸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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