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打处罚信息10-3
机构代码:2152043626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闸市监案处字〔2015〕第080201510289号
当事人:上海儒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09000447897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E座782C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雯
经营范围:教育方法指导咨询,考试选校信息咨询,学前教育方法咨询(以上三项均除教育),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商务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8月26日,我局检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中兴路1233弄5幢1号2-3楼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内容涉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2015年8月3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3日起在中兴路1233弄5幢1号2-3楼从事为中小学生提供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当事人在与其学员签订的《儒林教育高中部暑秋班学生报名登记表》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因校方原因不能正常开班,全额退还学费,不另做其他赔偿。”的内容免除当事人自己的责任;第六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儒林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截止2015年9月14日,当事人并未因上述条款内容而获利。
另查,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E座782C室,经营范围:教育方法指导咨询,考试选校信息咨询,学前教育方法咨询(以上三项均除教育)……。2015年7月13日开始,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住所及经营范围),在中兴路1233弄5幢1号2-3楼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收支情况表、老师上课签收单、暑期收费明细表、临时收据、儒林教育高中部暑秋班学生报名登记表、中兴路校区秋季班开停课时间表、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15年9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合同格式条款违法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