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打处罚信息10-5
机构代码:2152043626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闸市监案处字〔2015〕第080201510318号
当事人:邵娟
性别:女
年龄:28岁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5年7月13日,我局检查人员接交办线索后通知当事人来接受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香烟销售的经营活动。遂于2015年9月2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23日擅自在宝昌路515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经营活动。另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从非正规渠道以9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上海)香烟3条;以7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盒)香烟2条;以90元/条的价格购进牡丹(软盒)香烟2条;以90元/条的价格购进中南海(5mg)香烟2条;以60元/条的价格购进中南海(金8mg)香烟1条;以90元/条的价格购进中南海(软蓝色时光)香烟1条;以19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软红长嘴)香烟1条;以23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硬盒)香烟1条;以16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软蓝)香烟1条;以2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鹤楼(硬雅香)香烟1条;以2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鹤楼(硬雅韵)香烟1条;以8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特)香烟1条;以210元/条的价格购进芙蓉王(硬盒)香烟1条;以90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紫)香烟1条;以120元/条的价格购进万宝路(硬金)香烟1条;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万宝路(硬红)香烟1条,进货金额共计2530元,无进货凭证。当事人购进上述香烟后在其经营场所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红双喜(硬上海)香烟;以75元/条的价格销售红双喜(硬盒)香烟;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牡丹(软盒)香烟;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中南海(5mg)香烟;以65元/条的价格销售中南海(金8mg)香烟;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中南海(软蓝色时光)香烟;以200元/条的价格销售利群(软红长嘴)香烟;以250元/条的价格销售利群(硬盒)香烟;以175元/条的价格销售利群(软蓝)香烟;以210元/条的价格销售黄鹤楼(硬雅香)香烟;以222.22元/条的价格销售黄鹤楼(硬雅韵)香烟;以85元/条的价格销售红双喜(硬特)香烟;以230元/条的价格销售芙蓉王(硬盒)香烟;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云烟(紫)香烟;以136.66元/条的价格销售万宝路(硬金)香烟;以150元/条的价格销售万宝路(硬红)香烟。至案发,当事人未售出上述香烟,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计人民币2773.88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闸北分局提供的检查笔录、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等。
2015年9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闸市监案罚告字〔2015〕第0802015103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同时又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行为,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自身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伍元。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肆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闸北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