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区管重点企业201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闸国资〔2015〕100号
关于做好区管重点企业2015年度
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管重点企业: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及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5]440号),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区管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决算审计工作要求
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审计方案和审计结果,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水平。
1、委托方式
2015年度企业委托方式与上年相同,各区管重点企业根据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及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公布2015~2017年度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及审价服务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闸审[2015]9号)文的要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2、年限和资质要求
在《工作规则》明确的资质要求基础上,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后承担当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为连续审计年限的起始年重新计算连续审计年限。重置起始年后,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依照《工作规则》执行。
被审计单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其主审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报区国资委备案。(事务所资质证明详见附件1)
2015年度受到违规处罚的事务所(指百强排名中处罚和惩戒指标扣分的事务所),受处罚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本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3、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对达到连续审计年限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予以更换。
4、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15年度决算审计事项和去年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内控测评报告及财务评价书。
审计报告除标准报表外,审计事务所还应于1月10日前出具预审计报告,预审计报告需包括列入企业契约化考核的相关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报送材料
各区管重点企业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向区国资委报送《201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审计工作完成后,于2016年4月15日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审计情况说明。工作方案和说明的电子版本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zwjck@126.com)。
三、报告报送工作
1、事务所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企业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表附注专项审计报告(含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评报告报送区国资委;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企业集团的财务评价书报送区国资委。(含纸质文件一份和电子文档,word和pdf以及相关电子数据)
2、企业集团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下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电子稿报送区国资委(电子文档请用pdf格式)。
3、企业集团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区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区管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备案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报送要求
3、业务约定书格式(2015年度)
4、公司(合并)2015年有关财务指标预审计情况报告格式
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印
附件1: | |||||||||||||||||||||||||||||||||||||||||||||||||||||||||||||||||||||||||||||||||||||||||||||||||||||||||||||||||||||||||||||||||||||||||||||||||||||||||||||||||||||||||||||||||||||||||||||||||||||
201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 |||||||||||||||||||||||||||||||||||||||||||||||||||||||||||||||||||||||||||||||||||||||||||||||||||||||||||||||||||||||||||||||||||||||||||||||||||||||||||||||||||||||||||||||||||||||||||||||||||||
事务所名称 | |||||||||||||||||||||||||||||||||||||||||||||||||||||||||||||||||||||||||||||||||||||||||||||||||||||||||||||||||||||||||||||||||||||||||||||||||||||||||||||||||||||||||||||||||||||||||||||||||||||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成立日期 | 批准文号 | |||||||||||||||||||||||||||||||||||||||||||||||||||||||||||||||||||||||||||||||||||||||||||||||||||||||||||||||||||||||||||||||||||||||||||||||||||||||||||||||||||||||||||||||||||||||||||||||||||
企业类型 | 分所家数 | ||||||||||||||||||||||||||||||||||||||||||||||||||||||||||||||||||||||||||||||||||||||||||||||||||||||||||||||||||||||||||||||||||||||||||||||||||||||||||||||||||||||||||||||||||||||||||||||||||||
营业执照编号 | 执业证书编号 | ||||||||||||||||||||||||||||||||||||||||||||||||||||||||||||||||||||||||||||||||||||||||||||||||||||||||||||||||||||||||||||||||||||||||||||||||||||||||||||||||||||||||||||||||||||||||||||||||||||
事务所资质 | 审计从业人员 | ||||||||||||||||||||||||||||||||||||||||||||||||||||||||||||||||||||||||||||||||||||||||||||||||||||||||||||||||||||||||||||||||||||||||||||||||||||||||||||||||||||||||||||||||||||||||||||||||||||
CPA人数(截止2015年8月底) | 上海所CPA人数(截止2015年8月底) | ||||||||||||||||||||||||||||||||||||||||||||||||||||||||||||||||||||||||||||||||||||||||||||||||||||||||||||||||||||||||||||||||||||||||||||||||||||||||||||||||||||||||||||||||||||||||||||||||||||
注册地址 | 办公场所 | ||||||||||||||||||||||||||||||||||||||||||||||||||||||||||||||||||||||||||||||||||||||||||||||||||||||||||||||||||||||||||||||||||||||||||||||||||||||||||||||||||||||||||||||||||||||||||||||||||||
法定代表人 | 主任会计师 | ||||||||||||||||||||||||||||||||||||||||||||||||||||||||||||||||||||||||||||||||||||||||||||||||||||||||||||||||||||||||||||||||||||||||||||||||||||||||||||||||||||||||||||||||||||||||||||||||||||
审计企业家数(详细清单另附) | 连续审计年数 | ||||||||||||||||||||||||||||||||||||||||||||||||||||||||||||||||||||||||||||||||||||||||||||||||||||||||||||||||||||||||||||||||||||||||||||||||||||||||||||||||||||||||||||||||||||||||||||||||||||
签字合伙人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审计的资产总额(万元) | 审计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 | ||||||||||||||||||||||||||||||||||||||||||||||||||||||||||||||||||||||||||||||||||||||||||||||||||||||||||||||||||||||||||||||||||||||||||||||||||||||||||||||||||||||||||||||||||||||||||||||||||||
审计报告出具日期 | 审计费用(元) | ||||||||||||||||||||||||||||||||||||||||||||||||||||||||||||||||||||||||||||||||||||||||||||||||||||||||||||||||||||||||||||||||||||||||||||||||||||||||||||||||||||||||||||||||||||||||||||||||||||
集团合并及本部审计费用(元) | 财务评价书费用(元) | ||||||||||||||||||||||||||||||||||||||||||||||||||||||||||||||||||||||||||||||||||||||||||||||||||||||||||||||||||||||||||||||||||||||||||||||||||||||||||||||||||||||||||||||||||||||||||||||||||||
上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意见类型(填列主审所名单及集团合并审计报告类型) | 事务所变更原因(有变更填写) | ||||||||||||||||||||||||||||||||||||||||||||||||||||||||||||||||||||||||||||||||||||||||||||||||||||||||||||||||||||||||||||||||||||||||||||||||||||||||||||||||||||||||||||||||||||||||||||||||||||
审计内容 | 按照区国资委《关于做好区管重点企业201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执行。 | ||||||||||||||||||||||||||||||||||||||||||||||||||||||||||||||||||||||||||||||||||||||||||||||||||||||||||||||||||||||||||||||||||||||||||||||||||||||||||||||||||||||||||||||||||||||||||||||||||||
企业推荐理由 | |||||||||||||||||||||||||||||||||||||||||||||||||||||||||||||||||||||||||||||||||||||||||||||||||||||||||||||||||||||||||||||||||||||||||||||||||||||||||||||||||||||||||||||||||||||||||||||||||||||
企业法人签名并盖章: 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 XX企业集团(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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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企业集团填报,按事务所填列,一表一所。 附件2: XX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
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闸北区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我所符合区国资委要求的相关资质,现将相关材料上报备案。
联系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2015年月日 附件2-1: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方二〇一五年度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〇一四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对丙方集团合并、本部二〇一四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 2.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丙方二〇一四年度集团合并、本部及下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以及区国资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区管重点企业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丙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与区国资委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说明。 2.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丙方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丙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乙方的审计及复核不能减轻丙方及丙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预审计报告;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专项说明。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将审计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取得丙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专业守则的规定需要披露的;(3)在任何有关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需要披露的;(4)根据任何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等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5)乙方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执行的客户/业务承接程序及乙方执行执业监控程序需要披露的;(6)与本约定书或乙方将提供之服务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索偿或潜在索偿而需要披露的。 3.参与丙方现场审计、复核以及后续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为乙方的员工,不得聘用或者利用任何第三方人员。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丙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丙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是丙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3.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编报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4.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 (二)丙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及核对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之前提供审计及核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及核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做好与乙方的沟通工作。 3.丙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及核对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结束后,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业务收费 1.本次集团合并及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审计业务收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专项说明;经甲方确认符合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规定后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1项下所述的业务费用。 4.审计相关费用按本业务约定书所列金额支付;如甲方对乙方2014年度决算审计质量评分为60-70分之间,扣减审计相关费用的10%;审计质量评分为60分以下,扣减审计相关费用的20%,且三年内不再列入区国资委审计入围范围。 六、报告出具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甲方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类型,在约定时间内出具集团合并审计报告一式[]份、本部审计报告一式[]份、合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一式[]份。其中[一]份直接报送甲方。 2.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合并专项复核说明一式[]份,本部专项复核说明一式[]份。其中[一]份直接报送甲方。 3.上述报告的电子版。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3、四(一)、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乙方工作的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及专项说明时,甲、乙、丙三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其他二方,并由三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丙三方在实施本约定各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年月日二〇年月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年月日 附件2-2: 业务约定书 (内控测评报告适用)
甲方: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方二〇一四年度财务决算内控测评报告业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 1.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〇一四年度财务决算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区国资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区管重点企业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丙方出具内部控制测评报告。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范对丙方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评,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重大缺陷,并提交内控测评报告。 2.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出具报告获取合理保证。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约定完成内部控制测评报告。 2.乙方应持续关注丙方的内控缺陷情况的整改和变化情况,在全年进行跟踪,并在出具报告后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3.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将审计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取得丙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专业守则的规定需要披露的;(3)在任何有关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需要披露的;(4)根据任何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等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5)乙方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执行的客户/业务承接程序及乙方执行执业监控程序需要披露的;(6)与本约定书或乙方将提供之服务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索偿或潜在索偿而需要披露的。 4.参与丙方现场审计、复核以及后续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为乙方的员工,不得聘用或者利用任何第三方人员。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丙方的责任 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丙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测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在之前提供审计及核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测评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做好与乙方的沟通工作。 3.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结束后,对乙方的工作按照区国资委的有关要求进行评价。 五、业务收费 1.本次业务收费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测评工作,提交内部控制测评报告,经甲方确认符合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规定后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1项下所述的业务费用。 4.相关费用按本业务约定书所列金额支付;如甲方对乙方质量评分为60-7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10%;审计质量评分为60分以下,扣减相关费用的20%,且三年内不再列入区国资委审计入围范围。 六、报告出具 1.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内部控制测评报告一式[]份。其中[一]份直接报送甲方。 2.上述报告的电子版。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4、四(一)、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乙方工作的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报告、甲、乙、丙三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其他二方,并由三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丙三方在实施本约定各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年月日二〇年月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年月日 附件2-3: 财务评价业务约定书
甲方: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丙方二〇一四年度财务评价书,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出具丙方二〇一四年度财务评价书。财务评价书的基本要求如下: (1)评价的定位是从出资人角度关注股东价值。通过对战略定位、经营状况、产业调整、风险应对、财务资本运作等方面分析企业的历史与现状,并找出企业的成功与不足,从而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作出客观评价; (2)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本市经济发展的背景,提出相关建议; (3)评价的方法为综合性的分析方法,兼顾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以及行业状况等因素,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鼓励乙方在分析方法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2.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丙方二〇一四年度集团层面财务分析评价。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乙方应当及时跟踪和关注企业期后发生的重大事项。 3.乙方的出具的财务评价书不能减轻丙方及丙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出具财务评价书。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财务评价书的修改完善,并积极配合甲方全年的财务分析评价工作。 3.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撰写财务评价书所需的财务数据、年度预算、年度总结、战略规划等相关资料; 2.积极配合乙方的财务分析评价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业务收费 1.本财务评价书业务收费为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应在本约定书成立之日,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出具财务评价书,经甲方确认符合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规定后支付。 六、质量审核结果的影响 财务分析评价质量评分采用百分制,且对于报告中有创新的予以加分,并对于不同质量等级采取下列相应的处理方法: 1.评分在80分以上(含)全额支付相关费用;评分在70-8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10%;评分在60-7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20%;60分以下扣减相关费用的30%。 2.连续两年未达60分的,该事务所三年内不再列入财务评价书委托范围。 七、财务分析评价的出具 1.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约定时间内出具丙方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直接报送叁份给甲方。 2.上述报告的电子版。 八、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3、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乙方工作的如期完成,甲、乙、丙三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其他二方,并由三方协商解决。 十、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丙三方在实施本约定各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年月日二〇年月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年月日 附件4:
×××公司(合并)2015年有关财务指标预审计情况报告
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闸北区国资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区管重点企业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合并)2015年度有关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审核,现报告如下: 一、合并范围: (列明纳入合并的企业范围。) 二、编制基础 参考年月会计报表,对月的经济事项进行了合理预测,在此基础上完成编制。 三、有关财务指标 竞争类企业包括:股东价值(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国有资本及权益保值增值率)、主业发展(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占收入比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总资产周转率)、持续能力(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详见附表) 功能类企业包括:运营能力(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占收入比率、总资产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持续能力(国有资本及权益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详见附表) (注:成本费用占收入比率应列明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 国有资本及权益保值增值率列明需扣除的客观因素影响额,以及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和期初国有资本) 上述财务指标按照企业的实际发生数进行审计填报。 (或经区国资委同意,对XX指标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为:……)
×××事务所(印章) 年月日
竞争类企业2015年考核目标
注:各年度指标计算口径保持一致。
功能类企业2015年考核目标
注:各年度指标计算口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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