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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51~55街坊及73街坊 旧区改造项目委托征收协议

成文日期:2016-02-25文号:  索取号:GA5305001-2016-001发布机构:区建管委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  发稿时间:2016-02-25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收藏】 【字号: 【我要打印】

闸北区51~55街坊及73街坊

旧区改造项目委托征收协议

甲方:闸北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乙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闸北区51~55街坊及73街坊(以下简称“本项目”)东至浙江北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晋元路,北至天目中路。该项目占地面积约9.4万平方米,共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8.3万平方米,地块内共有居民约4309证4710户(其中含个体户约87户),单位约143家(具体数据最终按“两清”为准)。为加快本项目旧区改造,就项目的开发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一、协议主体

1.1 经闸北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闸北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代表区政府签署本协议,并组织实施本项目后续征收工作。

1.2 乙方指定其下属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房屋征收

2.1 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规定的程序,由甲方通过两轮征询的方式对该项目实施征收。乙方同意提供资金并与甲方合作对该项目实施征收、补偿等工作,征收结束后甲方按交地标准将51~55街坊土地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规划开发。

2.2 为了本项目的顺利推进,双方设立共同监管资金账户,确立甲乙双方责任、任务、权利及义务。甲方于二次征询签约期限(三个月)届满后24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地块的征收交地工作。

2.3 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两清”摸底工作。在实际操作当中,由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委托专门机构开展“两清”摸底工作。“两清”摸底结束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两清”数据(包括每个地块单独的“两清”数据)。

2.4 “两清”摸底工作结束后,由乙方委托专业机构对 “两清”数据进行复核;由乙方委托专业机构根据“两清”数据进行投资测算。

2.5 征收工作开始之前,由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同相关房屋征收事务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委托合同》。

2.6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由甲方负责,其中73街坊征收成本由区政府承担,51~55街坊征收成本由乙方承担,具体时间、资金、工作安排节点如下:

1)甲方于2015年9月成立了项目专项指挥部,落实了办公场地。

2)甲方于2015年10月完成了一次征询和“两清”摸底工作。

3)甲方负责启动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并制定工作机制,由政府做出对本项目的征收决定并公示补偿方案。

4)项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征收工作实际进展据实支付产权调换房款、签约生效的居民、单位补偿款、配套改接费用以及劳务费等费用。

5)甲方负责于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51~55街坊的交地工作。

6)双方确认,乙方将每阶段资金支付给甲方前一周内,甲方应提交上一阶段资金使用明细及下阶段资金使用详细预算。

2.7 51~55街坊征收、补偿总成本控制在125亿元(不含24个月财务成本)之内。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应接受乙方派出的投资监理单位的监督。

三、工作机制

乙方落实具体部门及专人与甲方建立“专项指挥部”,负责落实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

四、标的地块交地标准及交地时间

4.1 标的地块范围内的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及相关线杆、公共设施设备等完成腾空、拆除、移除;标的地块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租赁、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负担及未决法律纠纷。

4.2 标的地块达到土地平整,垃圾和渣土清运完成;水、电、煤气、通信、民防等的销户手续办理完毕。

4.3 交地验收由甲方、乙方共同参加,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土地交接书》作为交地验收依据。

五、违约责任

5.1 因乙方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对征收补偿工作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含利息)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2 若二次征询未生效,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应于一个月内扣除乙方应承担费用后由甲方返还给乙方(乙方应承担费用包括“相关间接费”、“征收工作经费”及“管理费”)。

六、不可抗力

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6.2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

6.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可能的范围内,防止产生扩大损失。

6.4 甲、乙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免除本协议部分条款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七、其他

7.1 根据上海市旧区改造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对土地征收的管理费相关规定,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的标准,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应管理费。

7.2 该项目的开发将本着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未尽事宜则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7.3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自乙方股东大会对本协议审议批准或经股东大会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7.4 如甲方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主体承担本协议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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