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闸北区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闸财[2015]64号
关于开展闸北区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区各部、委、办、局,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详见附件1)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77号,详见附件2)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现将我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填报范围为:凡事业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的协会、商会、以及由上述机构举办的企业收取的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含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及其收费)。清理重点为: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从事行政审批评估评审目录中有关业务收取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技术审查、验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活动及其收费。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包括事业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的协会、商会、以及由上述机构举办的企业)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及报表报送工作。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登陆“闸北财政”首页(通过政务网访问http://10.2.71.18)查看并下载相关文件及电子表格,布置基层单位《经营服务收费清理情况表(基层单位填报)》(一式二份,详见附件3)填报工作。各基层单位需根据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此表(加盖公章),报送主管部门。若基层单位无经营服务收费,请注明“无经营服务性收费”,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部门。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基层单位填报内容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管理的处理意见,填报《建议纳入预算管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一式二份,详见附件4)和《建议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一式二份,详见附件5)。
五、各行政主管部门将《经营服务收费清理情况表(基层单位填报)》(附件3)、《建议纳入预算管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附件4)、《建议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附件5)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于2015年7月8日前分别报送区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和区财政局预算科,同时电子文件通过“闸北区统一政务平台邮箱”分别发送至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联系人。
请各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转发给下属基层单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
联系人:1、区发改委 价格管理科 吴翠英 63805390*6123
2、区财政局 预算科 金 毅 63179911*8907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
2、《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77号)
3、经营服务收费清理情况表(基层单位填报)
4、建议纳入预算管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
5、建议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
闸 北 区 财 政 局
闸 北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年7月1日
闸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