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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15-07-24文号:  索取号:GB9104000-2015-001发布机构:区卫生计生委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  发稿时间:2015-07-24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收藏】 【字号: 【我要打印】

《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三、哪些新生儿能够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程序是什么

  (一)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新生儿姓名,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二)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并与分娩登记本、病案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三)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信息系统进行出生人口信息直报。

  (四)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孕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签发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收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并做好签收登记。

  五、首次签发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打印。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填写,正页、副页和存根所有项目内容准确,填写齐全,严禁涂改。

  (三)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新生儿“出生地点”栏,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3.“医疗机构名称”栏,按助产机构的全称填写。其他情形的填写“/”。

  (四)新生儿父母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新生儿父母“年龄”栏,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对于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员可填写“/”。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9.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相关材料应留存。

  (五)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机构和签发日期:按签发机构全称和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2.存根接生人员和签发人员栏,分别由接生人员和签发人员签字。领证人员签字栏,由领证人员签字。

  3.《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六、什么情况下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出具《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

  (一)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二)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等文件。

  七、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符合哪些条件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单 》予以换发;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凭法定亲子鉴定报告、分娩病案、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以及需变更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予以换发。

  换发仅对原证件上的错误项进行修改,其余项目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八、哪些情形《出生医学证明》将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九、什么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是什么

  (一)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二)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作废。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发。

  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有特殊情况的,应逐级上报,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十一、成年人是否可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出生地证明的,原接产医院可根据现行病案管理规定提供相关分娩病案复印件。

  十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否要收取一定费用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收取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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