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应当依法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相应的卫生许可。
二、《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管理办法》于2014年5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了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定义,既包括了传统意义的水厂,也包括了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因此,本市的水厂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均须取得卫生许可方可生产经营。原上海市卫生局于1997年7月10日发布《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并于2005年4月8日修订,对本市水厂的卫生许可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其中无针对管道分质供水的卫生许可规定。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和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本市生活饮用水集约化建设的推进,原《审批程序》中诸如许可对象、许可时限、许可管理等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因此需进行相应的修订,制定新的许可办法。
三、《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均包括:适用范围、许可管辖、许可要求、许可程序、许可管理(变更、延续、注销、补发)、禁止行为等。两个办法均各含5个附件,包括:许可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延续申请表、补发申请表和许可证样张。
四、为什么分别制定《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尽管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属于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但是考虑到两者从取水、制水、供水到日常管理等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许可要求有所不同,为确保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决定分别制定《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