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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15年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5-06-24文号:闸卫计科教[2015]2号  索取号:GB9311004-2015-066发布机构:区卫生计生委载体类型: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来源:  发稿时间:2015-06-24 阅读次数:【推荐】 【纠错】 【收藏】 【字号: 【我要打印】

闸卫计科教〔2015〕2

关于下发《2015年闸北区

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方案》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15年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要求积极申报。

附件:1、2015年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方案

2、2015年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申报书

闸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医学 学科 建设方案 通知

闸北区卫生和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教信息科 2015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22份)


附件1

2015年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方案

为促进闸北区医学学科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打造全区卫生技术发展的核心专业,提升闸北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在现有医学学科建设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布局,提高建设水平。根据“集中力量、重在临床、突出特色”的原则,从我区临床特色领域和急需加强的领域着手,在全区医疗卫生单位中分阶段有重点地选拔一批专科、专病进行重点建设。

一、建设目标

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阶段、分类型、分层次择优立项,经重点扶持和建设,逐步造就一批上海同级同类医院内领先、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专科(专病)2015年起至2017年,为第一个建设周期,选择2个与提高我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密切相关的临床重点专科(专病)进行建设

二、重点专科(专病)基本条件

1、申报专科(专病)整体优势明显,研究方向明确,学科水平和诊疗技术在区内领先,市内有一定影响力。

2、有较好的医疗、教学、科研基础,具有开展专科(专病)建设所必须的制度保障和经费支持等外围条件。

3、具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并有一支结构合理、整体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队伍。

4、学科的技术水平、服务量及业务收入在全区名列前茅,诊疗服务水平在老百姓中口碑良好。

5、近三年有市级或以上科研课题立项至少一项。

三、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

1、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

2、事业心强,为人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3、基础理论深厚,业务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市相关学科领域中学术声望高或具有权威性,成绩显著。

4、掌握本专业学术发展最新动态和趋势,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5、担任市级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以上职务者优先。

四、申报和评审

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申报采取科室申请、单位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者填写《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评审采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卫生计生委受理申报以后,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者择优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二)经过专家评审推荐的入选项目名单经区卫生计生委党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入建设计划。

六、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学科建设经费由区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和学科所在单位匹配经费共同解决。学科建设经费分年度下拨,每个专科(专病)每年资助经费50万,学科所在单位按与区级专项经费进行1:1的经费匹配。专科(专病)建设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合同者,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归还区卫生计生委。

七、项目实施与管理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专科(专病),由区卫生计生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合同,所在单位应根据入围项目的建设目标,制订详细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应在经费、设备、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建设项目积极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每年须向区卫生计生委报送重点专科(专病)建设计划年度报告,并按需随时报告专科(专病)建设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列入建设计划的专科(专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对计划完成情况较差者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拨款。

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闸北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的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资助”。

闸北区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学科负责人离职或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发生,应由所在单位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提出终止培养合同,经区卫生计生委同意后,撤消其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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