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BSZN-0280-2013/00
上海市闸北区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核准
办 事 指 南
2014-08-01发布 2014-08-01实施
闸北区司法局 发布
前 言
本指南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
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沪司发法制[2009]9号)。
本指南由闸北区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及其分项的申请与核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事项代码:0280。
分项名称: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沪司发法制[2009]9号)
4、《市司法局关于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沪司发〔2014〕43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闸北区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及其分项的办理,包括事项受理、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二)审批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申请、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
准予执业的,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可以在该执业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准予变更的,变更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登记事项,按变更后的登记事项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终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以获得、变更或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开展或者终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在本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一)具有以下资格之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或者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原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或者执业关系;
(2)拟应聘或者加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或加入。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调离或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
(2)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业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4.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的。
5.曾被开除公职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方式办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份):
(一)申请执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四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证明(包括退工单、劳动手册、退休证等)原件、复印件;
5.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符合免于实习条件的证明;
7.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申请人的聘用合同;
8.承诺书(1.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承诺未有以下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受过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3)曾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或受到停业处罚期限未满;(4)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3.承诺已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
9.健康状况证明;
10.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二)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5.拟执业机构决定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申请人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执业证书;
4.终止执业的说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6.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提交材料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2 |
身份证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4 |
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证明(包括退工单、劳动手册、退休证等复印件);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聘用申请人的聘用合同。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符合免于实习条件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7 |
申请人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8 |
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9 |
照片 |
原件3份 |
纸质 |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
10 |
承诺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未有以下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受过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3)曾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或受到停业处罚期限未满;(4)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3.已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 |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提交材料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2 |
身份证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3 |
执业证书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4 |
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拟执业机构决定聘用申请人的证明(附聘用合同)。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照片 |
原件2份 |
纸质 |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
7 |
承诺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申请人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 |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注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提交材料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2 |
身份证 |
原件1份 及复印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3 |
执业证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4 |
终止执业的说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或人事关系证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
原件1份 |
纸质 |
真实有效。 |
7 |
承诺书 |
原件1份 |
纸质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三)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附录1)。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闸北区司法局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闸北区司法局行政审核15个工作日;
(三)发证期限:闸北区司法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文书,准予执业的,应当同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二)有效期限: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申请接收
(一)受理方式:
申请人到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办理。
受理审查部门:闸北区司法局行政服务窗口。
通讯地址:天目中路606号15楼。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的9:00~11:00和13:3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闸北区司法局行政服务窗口(地址:天目中路606号15楼)。
(二)电话咨询:
闸北区司法局基层科(电话63538226)。
十四、投诉渠道
窗口或信函投诉:
闸北区司法局法制科
通讯地址:天目中路606号15楼。
邮政编码:200070。
十五、决定公开
有关审批结果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闸北入区司法行政网上公开。闸北区司法行政网网址:http://61.129.65.89/zbxxgkcms
附 录 1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申请人 |
姓名 |
陈 平 |
电话 |
2402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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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建国西路XXX号 |
邮编 |
2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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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R 护照□ 军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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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31010219600208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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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姓名 |
张 伟 |
工作单位 |
XX单位 |
电话 |
24029999 |
|||||||
住址 |
建国西路XXX号 |
邮编 |
2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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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R 护照□ 军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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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
31010219580302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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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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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行政审批 事项的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申请执业R 变更执业机构□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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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
序号 |
名 称 |
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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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R原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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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 □原件R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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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R原件□复印件 |
|
|||||||||||
4 |
…… □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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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件□复印件 |
|
|||||||||||
6 |
□原件□复印件 |
|
|||||||||||
7 |
□原件□复印件 |
|
|||||||||||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R 邮寄送达 □ 其他 □ |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24029999 |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xx区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