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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障局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2023年6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区医保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全局实际工作要求,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政策法规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区医保局在全面推进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医保局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外,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由局主要负责人主管,通过局务会审议决定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事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六条 工作机构
局办公室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调推进局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静安区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负责承办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事宜,维护和更新局机关公文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督促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及时公开并更新其他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区医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指导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化目录;
(五)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七)履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和事业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的分类整理、核实核对以及报送和更新工作。协助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医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事项。
第二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可选择采取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座谈会、民意调查、调研走访、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执行公开
主动公开区医保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等作出的工作部署,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和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九条 财政信息公开
根据区财政统一要求,公开区医保局系统部门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等财政信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结果公开
主动公开由区医保局负责贯彻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目标、任务、举措等落实情况。
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力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原则上全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管理公开
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区医保局的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调整权责的,应当及时更新已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主动公开医保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等信息,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服务公开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政策解读
根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要求,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内容。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政务公开要求,与区医保局职责范围有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二)重大政策和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由区医保局负责实施实事项目及重点工作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
(五)区医保局行政机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六)行政审批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审批受理、办理事项、程序等信息;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类办事事项、办事程序等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事项、依据、程序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不予公开范围
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向区医保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途径
属于区医保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上海静安”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静安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以及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向区医保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二)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可以明确答复的,应当予以及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业务部门。同时向申请人告知答复期限。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处理。各相关业务部门针对申请内容,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同意公开的,附上公开信息内容随原件一并反馈局办公室;对不同意公开的或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有异议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提出具体意见。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答复。结合业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答复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正信息的时间,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20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答复的,须经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机制
局各科室和区医保中心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机制
局办公室定期启动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对符合转主动公开情形的,征求起草部门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局办公室。起草部门不同意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反馈的,视为起草部门同意局办公室办理意见。转为主动公开的文件,局办公室及时更新发布。
第二十二条 保密审查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各业务部门(信息草拟部门)和局办公室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做好相应的保密审查工作,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业务部门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或发文系统中选择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一并审核公文的公开属性。
其他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在公开前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备案机制
当公文在静安区门户网站完成信息公开后,需及时在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进行公文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
局办公室按照要求的统一格式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时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在发布年报时,应同步发布年报的解读,并做好两份信息的互相关联。
第二十五条 考核和监督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局系统绩效考核。
对违反《条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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