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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效期即将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首段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的设立、申请入户、落户及日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二、将文中“一、‘公共户’设立原则”中“(三)审批认定”的内容修改为“公安派出所确定‘公共户’地址后,由所属公安分局人口办报市公安局人口办审批设立”;
三、在文中“三、‘公共户’入户申请”中“(一)申请材料”后增加“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办事指南、窗口服务告知单等方式在‘一网通办’平台或者政务服务窗口公布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的内容;
四、将文中“分(县)局”统一修改为“分局”。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6年7月20日。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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