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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静府房征〔2023〕6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沪规书(2022)BA310000202200492]范围为准。
具体门牌号为:交通路87号、97号、101号、105号;宝山路130号。(详见附图)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静安区轨道交通3/4号线宝山路站接轨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静安区轨道交通3/4号线宝山路站接轨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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