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不是“自留地”,“法理情”共筑安全“邻里桥”
小区楼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生命通道”,私自占用不仅影响邻里通行,更埋下安全隐患。近日,共和新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托“城管进社区”平台机制,对辖区一起某户居民在装修中意图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线索迅速“亮剑”,3天内促成当事人主动配合整改到位,有力维护了公共空间秩序和居民合法权益,并据此在“周四行动日”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
城管进社区
比上报“早一步”
“城管同志!有居民反映,有业主装修正在楼道里装门砌墙,我们物业去劝阻也不听,请你们帮助制止!”
某日下午,在收到某小区物业负责人紧急“吹哨”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三班组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确有物业反映的情况,楼道中横着一扇新的不锈钢门,现场工人正进行砌墙施工。


执法队员深入内部了解情况,与现场工人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并进入住宅内仔细查看,同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在联系上业主吴某并作初步沟通后,执法队员要求暂停施工,并开具《询问通知单》。同时,为避免涉嫌违法情形继续扩大,队员与作业工人沟通交流,协助其清理场地后闭门退场。
法理情融合
让矛盾“小一点”
翌日清早,该户业主吴某携带相关证件材料来到执法队。
“房子年代早房型差面积只有30平实在不够用,我一把年纪还装修就是为了让老母亲住舒服些…我和边上两家商量过他们不从这边进出同意我封起来的呀,我绝对不占人家的。”
执法队员在认真听完吴某陈述后,从“法理情”三个角度开展普法教育与柔性劝导:
一是普之以法。明确告知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条款,若未按要求改正系情节严重,将面临高额罚款、强制整改及信用受损等惩戒措施,最终不仅无法成功“获益”,还将进一步加剧损失。
二是晓之以理。家门口部分楼道即便在特殊情形下看似“独用”,产证面积也含分摊部分,绝不能擅自视为专有。即使相邻户同意,也不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任何公共部分改造,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应许可。若其他业主纷纷效仿,最终损害的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动之以情。一方面为年迈母亲居住安享晚年,却引起邻里频繁投诉举报,不仅令老人无法平静生活,更可能纠纷升级矛盾逾积逾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假使遇到险情,变狭窄的楼道和多一道门,逃生与救援也就更困难。


同时,执法队员选取了一些行政处罚案例、邻里纷争新闻与火灾伤亡报道向其解读。最终,吴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和法律后果,愿意主动配合执法工作,承诺立即整改。第三日,执法队员按约定前往现场开展复查,确认前日安装不锈钢门与半墙砌体均已拆除整改到位。
法规送上门
使违法“少一些”
此次对违法进行时的成功制止,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意识到减少违法必须从源头抓起。考虑到该社区内多为老旧住宅,居民开春后装修也陆续增多,中队迅速部署,在“周四行动日”送法进社区。


一方面,队员前往物业服务公司将涉及小区物业类、绿化类等法律法规开展专业宣贯解读,并督促其加强日常巡查,尽责劝阻和及时上报。另一方面,队员查阅物业备案记录,主动排摸正在或计划装修住户底数,跨前一步将普法宣传手册送上门、送入户,引导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安全、有序的社区环境。
楼道虽小,安全事大。人人守规,家园更美。下一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依托“城管进社区”平台机制,保持与辖区居委、物业的紧密联系,精准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长效宣传,加大小区住宅领域的执法力度,为“七彩共和新 善治新社区”贡献城管智慧与执法护航。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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