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路基地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非居住房屋(单位)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
本条适用于除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居住房屋以外的其他类型非居住房屋的单位,房屋用途为非居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餐饮、娱乐、健身、休闲、办公、工业、教育等。
(一)非居住房屋(单位)建筑面积和用途的处理
1、非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贴。
2、被征收房屋类型,一般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进行认定。
3、非居住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补偿。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不动产权的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公有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单位)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
单位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由评估机构对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结合单位所属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后,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由此产生的损失不予补偿。
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四)征收非居住房屋(单位)的补贴标准
1、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贴: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单位)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0元的补贴,每证低于12万元的,可按12万元计算。
单位认为其装潢补贴、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贴。
2、建筑物的残值补贴:
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该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残值补贴。
(五)征收非居住房屋(单位)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
签约期内,非居住房屋(单位)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房屋:×8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的5%计算签约奖励,每证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
2、搬迁奖励
非居住房屋(单位)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房屋:×8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的10%计算搬迁奖励,每证低于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六)除外情况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非居住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条款的第(四)款第2条以及第(五)款的各类补贴、各类奖励。
二、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进入补偿决定程序的,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四、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其他事项
1、本基地按规定在公示栏公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
2、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3、本方案所称建筑面积均指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4、以上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5、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黄山路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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