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加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风险防控,维护房屋协议置换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18〕853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本意见适用范围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由街道(镇)、国有房地产企业及其他实施主体等开展的房屋协议置换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 协议置换的启动条件
凡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采取协议置换项目,应该按照相关征收政策法规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下列项目在完成勘测定界,落实相关资金、房源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相关工作: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要求必须协议搬迁的房屋;
(三)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其他项目。
三、 行政管理部门
区房管局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指导监管单位,负责房屋协议置换的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工作人员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旧改总办)、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对于具体项目的安排,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顺利进行。
四、 协议置换的范围确定
指导监管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旧改总办)、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确定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实施范围,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 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街道(镇)、国有房地产企业及其他实施主体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负责制订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安置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向指导监管单位提出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申报、安置方案的报备等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本区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或专业置换公司,承担房屋协议置换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六、 置换方案的备案管理
房屋协议置换应遵循同等价值交换原则,统筹平衡区域内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标准。
本区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实施主体应向指导监管部门报请备案后,方可对外公示;已报备的方案不得擅自调整。
七、 资金及房源保障
实施主体应当在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公告前确保置换房源和资金到位,以保障房屋置换协议的顺利履行。
八、 协议置换合同的签订
房屋协议置换合同应当采用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电子协议格式版本。
九、 被置换房屋的权属转移和管理使用
被置换房屋的权属原则上归实施主体所有。实施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置换协议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权属转移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对被置换房屋进行妥善管理。
十、 信息公开制度
实施主体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或专业置换公司应将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房屋协议置换补偿结果等在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予以公示。
十一、 档案保管
实施主体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或专业置换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房屋置换相关档案材料。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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