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制定《静安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起草说明
关于重新制定《静安区经营主体住所
登记管理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本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静安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静府规〔2025〕1号),经区委常务会议通过于2025年2月10日公布,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1日。
鉴于其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持区域营商环境的稳定性和预期性,避免因政策中断或者空白期导致行政管理无序和市场困惑,并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的规定,有效利用各类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构建静安区“两轴一带三片区”空间布局,奋力打造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承载区,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我局对《静安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进行修改和调整,重新起草了《静安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送审稿)》,拟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
二、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主要进行以下调整:
1.调整相关表述:
根据静安区“十五五”规划,文件条款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调整为:“加快构建静安区‘两轴一带三片区’空间布局,奋力打造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承载区”
2.调整有效期:
第十八条《管理细则》的有效期,调整为5年。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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