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 号)和《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静府规〔2024〕1号)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区财政局制定了《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
区财政局于2018年8月23日制定了《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静财发〔2018〕23号),有效期为五年,至今有效期已满。
上海市财政局于2022年9月22日发布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 号),该办法第二十四条写明“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静府规〔2024〕1号)于2024年10月22日经静安区人民政府转批发布。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写明“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具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在原2018版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市财政局、区发改委相关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情况
对照2018年版本及市财政办法,本次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第二条、第五条,根据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删去了绩效评价有关内容。
(二)第七条,根据我区实际,无中期预算,因此删去了“审查中期预算”有关内容;根据我区实际,财务监理按月核对支出,按年提交投资情况报告,因此删去了“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
(三)第十条,根据《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静府规〔2024〕1号)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因此修改为财务监理“协助项目单位收集整理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
(四)第十四条,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因此参照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删除了财务监理准入条件中“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有关内容,修改为“需配备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第十六条,2021年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明确需取消政府采购中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因此删除了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中“库内直选”的有关内容,改为“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第十七条,根据我区实际,增加了“参与该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的财务机构也应当回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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