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的制订说明
为进一步营造静安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我局制定了《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8月国办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这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扶持范围:
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的本区中小微企业。
(二)扶持内容:
1、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的补贴
2、担保贷款的部分利息的补贴
政策性担保是指市担保中心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平台提供的贷款担保。
(三)扶持标准
1、担保费补贴
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5%,按实际支付的担保费金额给予补贴,担保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利息补贴
科技创新型企业,包括:
(1)获得高新技术认证的企业
(2)“专、精、特、新”企业
(3)“科技小巨人”企业
(4)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称号的企业
(5)获得双软认证的企业
(6)高新技术成果转换的企业
(7)获得其他相关认证、且相关认证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30%的部分进行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
其他企业按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20%的部分予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实施办法》前期已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予以网上征询公告,征求了区科委、区商务委、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市北园区及部分驻区银行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考虑到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关注度,建议区有关部门审核后,区财政再行印发。
静安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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