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规发〔2021〕2号)的精神,结合静安区现行的有关救助帮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确认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指导居委会落实好居委会帮困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 救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
2、具有本区户籍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3、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登记在本区的;
(2)现居住在本区辖区内。
(二) 具备下列困难情形之一:
1、急难型: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2、支出型: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
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向本区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帮困。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居委会帮困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向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致困凭证等证明材料,同时填写《静安区临时生活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表》或《静安区居委会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表》。
2、主动发现申请:
(1)街、镇要组织居委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
(2)街、镇和居委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帮困条件的,协助其进行申请。
(二)受理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居委会负责居委会帮困申请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对不符合救助帮困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确认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临时救助或居委会帮困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权限完成审核确认:
1、临时救助:救助金额300元(含)及以下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或社区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社服办”)负责人审核确认;301元-500元(含)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服办审核后报街、镇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2、居委会帮困:由居委会至少3人(含居委会书记、主任)集体讨论后审核确认,并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留存归档。
(四)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通过社会化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街、镇负责发放;居委会帮困金由居委会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后由街、镇负责发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帮困
一、拒绝配合调查,隐瞒或不如实提供家庭实际收入、财产,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日常管理
区民政局加强对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监管,对街、镇临时救助帮困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街、镇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临时救助帮困精准落实。对已落实临时救助帮困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应及时协调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帮扶等形式提供转介服务,为这部分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帮扶。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资金由区民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街、镇实际使用情况按月划拨;居委会帮困金按每个居委会每年3万元的额度,由街、镇统筹使用,区民政局根据使用情况按月划拨。
临时救助帮困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条 档案管理
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资料,均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年度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将帮困信息分别录入静安区社会救助帮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帮困的,街、镇应追回救助帮困款物,且当年度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帮困申请。
对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挪用、冒领救助帮困款物行为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施行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静民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静安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静安区居委会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表》
附件1
静安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 |||||||||||
街道(镇)居委会 |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家庭 类型 | 低保家庭 | |||||||
婚姻状况 | 电话 | 低保边缘家庭 | |||||||||
身份证号 | 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 ||||||||||
户籍地址 | 家庭已 (元) | 社会救助 | |||||||||
居住地址 | |||||||||||
就业单位 | 医疗救助 | ||||||||||
本人月收入(元) | 家庭月总收入(元) | 其他: | |||||||||
家 庭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户主 关系 | 婚姻 | 工作(学习)单位 | 月收入 | ||||
申请事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存在不实之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合辖区内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包括调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支出等情况。 | ||||||||||
居委会 | 调查人签名: | ||||||||||
街道(镇)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街道(镇) 社会救助负责人 或社服办负责人审核确认意见 | 审核确认: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盖章) | 街道(镇) 分管领导 审核确认 意见 | 审核确认: |
附件2 静安区居委会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表 | ||||||||||||||||||
街道(镇)居委会 |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家庭 类型 | 低保家庭 | ||||||||||||||
婚姻状况 | 联系 电话 | 低保边缘家庭 | ||||||||||||||||
身份证号 | 居住证 有效期 | 非本市 户籍家庭 | ||||||||||||||||
户籍地址 | 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 |||||||||||||||||
居住地址 | 家庭已享受 | 社会救助 | ||||||||||||||||
就业单位 | 医疗救助 | |||||||||||||||||
本人月收入(元) | 家庭月总收入(元) | 其他: | ||||||||||||||||
家 庭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户主 关系 | 婚姻 | 工作(学习)单位 | 月收入 | |||||||||||
申请事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存在不实之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合辖区内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包括调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支出等情况。 | |||||||||||||||||
居委会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
居委会 | 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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